四方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实施进展公告:已增持450,000股
重庆四方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已增持公司股份450,000股,占总股本的0.26%,完成增持计划的29.66%,金额为504.27万元。他们计划在2024年3月13日至5月23日期间,总计增持1700万元至2000万元,价格不超过12.78元/股。目前,增持计划尚未完成,两人承诺继续实施并在此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但存在因股价过高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完成的风险。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丽华女士的通知,其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300,000股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为0.07%。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
证券代码:002272 证券简称:川润股份 公告编号:2013-053号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3年11月29日接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丽华女士的通知,其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增持了300,000股公司股份,增持比例为0.07%。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罗丽华女士。
二、首次披露增持公告的时间
公司于2013年5月29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首次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3-034)。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罗丽华女士计划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3年11月28日期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不超过公司总股本2%的股份(含首次已增持股份),不低于公司总股本0.07%的股份(含首次已增持股份)。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增持期间:2013年5月28日-2013年11月28日。
2、增持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采用集中竞价的方式。
3、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
2013年5月28日,罗丽华女士及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截至2013年11月28日,罗丽华女士累计增持公司股份3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7%。
五、增持前后的持股数量及比例
本次增持前,罗丽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0,1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17%。
本次增持后,截止2013年11月28日,罗丽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60,496,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24%。
六、增持承诺的履行情况
罗丽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增持期间,罗丽华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严格履行上述承诺。增持股份锁定期为自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6个月,即2013年11月29日至2014年5月29日。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 2、本次增持公司股份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八、律师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增持人罗丽华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人,具备进行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属于《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可免于提出豁免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川润股份及罗丽华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截至目前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年11月29日
编辑:刘冰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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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方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德志、张理兰已增持公司股份450,000股,占总股本的0.26%,完成增持计划的29.66%,金额为504.27万元。他们计划在2024年3月13日至5月23日期间,总计增持1700万元至2000万元,价格不超过12.78元/股。目前,增持计划尚未完成,两人承诺继续实施并在此期间不减持公司股份,但存在因股价过高导致增持计划无法完成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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