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偏高意味着什么

2013/11/25 13:09 来源:中国青年报 郝帅

尽管失业险在缴费费率与基金总量上不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也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必上的保险之一,按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全国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偏高,最高的省份即使不再收取失业金,(失业保险基金)也能用30年。”近日,人社部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提供的数据引发了人们的关注。

  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居高不下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课题组最近发布了《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指数报告2012》研究成果(以下简称报告),而褚福灵是课题组的负责人。

  尽管失业险在缴费费率与基金总量上不及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也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职工必上的保险之一,按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通常所知的缴费比例是,单位缴纳百分之二,个人缴纳百分之一。”褚福灵告诉记者,各地费率都有差别,以北京为例,单位方面,整体的缴费费率低于国家标准,但都不会高于工资的百分之三。

  虽然百分之三的失业险费率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面前不算多,但根据褚福灵的统计,全国各地区2011年的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却不是一笔小数目。

  在该书“2011年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与基金收支”表格中,记者看到,在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一栏里面,各地区的结余资金普遍达到了几十亿元。其中,北京是95.2237亿元、上海是107.1506亿元、天津是59.8492亿元、重庆是36.5005亿元,结余最高的广东省达到了233.8752亿元。

  从报告中的统计数据还能看出,沿海发达省份的失业保险无论是收入还是结余都高于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以浙江和江西为例,浙江2011年的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和累计结余分别是64.1957亿元和187.3033亿元;而江西则是8.2323亿元和29.4698亿元。

  针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偏高这一现象,褚福灵认为,失业保险基金是一个专项基金,就是用来保障失业人员待遇的,是一个过渡和支持基金,满足这个需要就是达到目的了,因此根据失业保险“自己统筹、收支平衡”的原则,过多的结余肯定不合适。

  报告显示,从2009年到2011年,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的金额一直居高不下。2011年全国失业保险基金收入923.0747亿元,累计结余2240.2118亿元。而2012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2年年末,全年失业保险基金收入1139亿元,比2011年增长23.4%,尽管支出451亿元,比上年增长4.1%,但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存2929亿元,比上一年又多增加了将近700亿元。

  结余应该有度

  如此庞大的累计结余该如何使用?人社部劳动保障研究院院长刘燕斌的建议是,相关地区应调整失业险缴费费率,或者扩大失业险的使用范围、功能。事实上,为了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早在2006年,原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就发出《关于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北京、上海、浙江、福建、山东、广东成为试点地区。

  按照通知要求,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具体实施办法,比如浙江方面将结余资金用来做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据记者了解,在试点的6年间,根据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项目评估组的评估报告,2006年至2012年,北京、上海、浙江、福建等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累计支出682亿元。

  尽管一些试点地区扩大了失业险基金的支出,可是,根据报告,各地失业基金结余系数水平并没有得到好转。

  报告显示,2011年各地指标值(结余系数)相比较2010年出现大范围回升。以黑龙江为例,黑龙江2010年结余指标值为3.3298,而2011年则为12.5169.发展水平评价为“很差”,得到差评的其实不只是黑龙江。2011年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系数仅上海为“良好”,指标值为1.7328;江苏和新疆为“一般”,指标值分别为2.9023和2.4769;剩下的省份都是“很差”。值得注意的是,青海的指标值达到了30.2476,这意味着,青海的失业保险基金今后不再收取也能用上30年。

  “结余系数高了不好,也不是越低越好,应该有度。”褚福灵分析,失业保险基金是现收现付,收支相抵有一定结余,而结余在一年到两年比较合适,结余太多就不经济了,因为企业缴纳失业金会增加成本,个人也会增加负担。他认为,指标值区间在半年到一年比较合适,一年到两年也还可以接受。

  对于统计报告中得出的各地结余资金偏高的状况,有分析认为,应当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提高失业金以消化过高的结余。褚福灵也谈道,目前,失业险费率的标准每个地方都不一样,有些地区失业人员较少,费率就偏低一点,有些地区失业人员多,费率就稍微高一点。

[Page]

  不能任意提高失业金标准

  据记者了解,当前很多省份出台了下调失业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有媒体报道,江苏统一从3%下降为2%,其中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2%下降为1.5%,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从1%下降为0.5%。辽宁减半征收全省所有参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企业缴纳的企业失业保险费,个人缴费则比例不变。

  此外,山东各市也纷纷调整了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例如青岛和东营两市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的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分别由原来的2%和1%下调为1%和0.5%。

  还有一些地区则制定了浮动费率制度。据《清远日报》报道,从今年7月1日开始,广州实行用人单位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在目前失业保险费率已下调至企业缴费比例1.5%的情况下,员工就业稳定、年平均申领失业金人数少的企业,缴费比例可酌情下调到0.9%或1.2%,进一步减轻企业参保负担。此外,深圳在酝酿失业保险浮动费率制度。

  “应当逐步地实行这种浮动费率制度,并形成一个机制。”褚福灵对于试点地区实行浮动费率的举措表示赞同。他告诉记者,各地累计结余相差较大的原因还在于,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与收入水平不同也有关系,我们讲二元结构,城乡是二元结构,地区之间也是二元结构,社会保险差距较大,所以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会遇到阻力。”褚福灵说。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而在褚福灵看来,统筹层次“当然越高越好,但当前的失业保险基金统筹层次还比较低。”

  “有些地区实现了省级统筹,账户就设在省里面,有些地区是市级统筹,账户就在市里面,有些地方在县里统筹,账户就在县里面,当前能统筹到市就不错了。”褚福灵指出。

  他向记者介绍,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保险基金要逐步提高统筹层次,因为最初就是市级统筹,如果要提高统筹层次,就有一个既得利益要重新分配的问题,包括基金的上移。

  “养老保险资金量比较大,医疗保险是人人都可能发生,失业是小范围的,按说是统筹层次越高越好,但目前来讲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财政分灶吃饭等一些问题,要把关系理顺还需要一个过程。”褚福灵告诉记者。

  对于社会上一些提高失业金标准的提议,褚福灵并不完全赞成,他指出,虽然累计结余偏高,但也不能任意提高失业金标准,在他看来,失业保险金的发放也需要适度,能够达到保障基本生活就合适,“因为失业保险金不能高于最低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生活保障,国家是有这个限制的。”

  其实,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偏高能够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不简单的是失业金高与低的问题。近些年,大学生毕业即失业的就业难状况正逐年加剧,私营企业倒闭后老板跑路不顾员工的新闻也屡见不鲜,外来务工者讨薪的中国式辛酸让无数人揪心。因此,失业保险基金结余偏高的统计数字出来后令人五味杂陈。

  或许正如相关人士评论的那样,归根结底,失业保险基金的大量结余,既不说明我们的失业率很低,没有人需要领取失业金,更不意味着,我们所有缴费企业都是“生意兴隆”,没有失业情况的发生,而是我们失业保险制度欠缺完善和地方政府部门有意淡化失业及执行制度不规范或不力等多重原因所导致的结果。

编辑:余乐乐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政策导向是推动水泥行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踔厉奋发 勇毅前行 推动散装水泥事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2003年1月10日,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在国家经贸委全国散装水泥办公室致浙江水泥散装率连续三年全国省、区第一的贺信上批示:“散装水泥发展的经验值得总结,使我省各行业、产业都树立赶超意识,奋发向上,力争先进,开拓创新。向水泥产业的干部、职工致敬,并希望继续保持先进,取得新的成绩。”

“三大工程”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三大工程”建设和“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引起了大家的广泛关注。

“三大工程”助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

近年来,各地都在不断探索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从此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精神来看,保障性住房建设、城中村改造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三大工程”建设或是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的重要抓手。

《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发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5-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3.72
2024-05-30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5-30

青海省

¥ 441.41
2024-05-30

甘肃省

¥ 382.91
2024-05-30

陕西省

¥ 327.04
2024-05-30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5-30

云南省

¥ 338.22
2024-05-30

贵州省

¥ 321.00
2024-05-30

四川省

¥ 347.07
2024-05-30

重庆

¥ 337.56
2024-05-30

海南省

¥ 432.19
2024-05-30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10.67
2024-05-30

广东省

¥ 298.58
2024-05-30

湖南省

¥ 326.42
2024-05-30

湖北省

¥ 323.92
2024-05-30

河南省

¥ 334.60
2024-05-30

山东省

¥ 347.69
2024-05-30

江西省

¥ 308.39
2024-05-30

福建省

¥ 295.05
2024-05-30

安徽省

¥ 333.30
2024-05-30

浙江省

¥ 360.66
2024-05-30

江苏省

¥ 342.34
2024-05-30

上海

¥ 367.73
2024-05-30

黑龙江省

¥ 469.58
2024-05-30

吉林省

¥ 382.09
2024-05-30

辽宁省

¥ 385.38
2024-05-30

内蒙古自治区

¥ 363.97
2024-05-30

山西省

¥ 319.88
2024-05-30

河北省

¥ 352.52
2024-05-30

天津

¥ 358.21
2024-05-30

北京

¥ 339.43
2024-05-31 03:3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