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高县人民法院受理金剑水泥破产清算申请
据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消息,该院已于8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四川省高县金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10月25日止期间,向四川省高县金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四川省高县金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四川省高县金剑水泥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四川酒都律师事务所为四川省高县金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管理人的办公地点为:四川省宜宾市林家巷83号(即宜宾市司法局二楼);联系人:张雪,联系电话:手机15528968460,座机0831-8241292,邮政编码:644000。
四、四川省高县金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向本院制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13年11月8日上午9时在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编辑:曾家明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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