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商品混凝土提高水泥散装率
《意见》明确提出了该市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目标和任务: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散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设备;扩建或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必须按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50%以上、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20%以上的要求进行设计与建设;新建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工程建设和施工单位要尽量使用商品混凝土,不能使用的,应配置工程预算水泥使用量70%的散装水泥设备。到2001年12月31日,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要全部使用散装水泥。高层建筑、重点工程(含道路、桥梁建设)、住宅小区,使用散装水泥率要分别达到70%、60%和50%。
为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意见》对发展商品混凝土、提高水泥散装率提出了刚性要求,如在城区划定了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范围;按规定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均应考虑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属应当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对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未注批准在施工现场擅自搅拌混凝土的,可责令其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市质量监督站责令停止施工,或不予竣工验收。
加大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缴力度,水泥生产企业每月10日前将上月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地缴入市国库;建设单位按规定应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列入建设规费统征范围。建设单位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建设管理部门才予以办理其它工程手续。对不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到期仍不缴纳的,市散办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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