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3/05/13 11:25 来源: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3月29 日召开的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0.0475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每股现金红利 0.045元

  ●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7日

  ● 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13年3月29 日召开的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刊登于2013年4月30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2年度

  (二) 发放范围:截止2013年5月17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 本次分配方案为以478,181,04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 元(含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公司先按5%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 0.0475元;如股东的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实际税负为5%。 自然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0.045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元。

  三、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2013年5月17日

  (二) 除息日:2013年5月20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3年5月24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13年5月17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15:00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1.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共赢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两家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上述两家股东之外的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

  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投资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电话:0951-2085256

  传真:0951-2085256

  七、备查文件目录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宁夏建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日期:2013年5月13日

编辑:李艾东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中国建材集团召开2024年助力乡村振兴工作会议

周育先强调,中国建材集团始终把深入推进乡村振兴作为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把做好5个定点帮扶区县乡村振兴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

尖峰集团:2023年净利润9375.62万元,同比下降67.41%

2023 年,尖峰集团公司实现水泥、熟料销售量共 596 万吨,同比增加 1.9%。2023年水泥生产量563.38万吨,同比减少1.22%,水泥销售量563.44万吨,同比减少1.27%。

中国建材集团2023年度业绩说明会成功在深圳举行

中国建材集团在2023年年度集体业绩说明会上强调了对高质量增长、规范治理、改革深化和市场价值认同的重视。魏如山表明集团将持续优化产业布局,深化改革,提高公司治理效能,并强化投资者沟通,打造有活力的现代公司治理机制。此次会议旨在提升央企控股上市公司质量,深化投资者理解,助力建设更好的资本市场。

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开展2024年 大数据产业试点示范项目评审核查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将对2024年大数据产业试点示范项目进行专家评审和现场核查,采用专家评审和第三方机构审查结合的方式,从企业情况、项目基础、示范作用、数据安全四个方面进行评估。评审时间为2024年4月8日至9日,前50%的项目将进行现场核查。项目需如实申报,否则将取消评选资格。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5-2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3.72
2024-05-23

宁夏回族自治区

¥ 297.87
2024-05-23

青海省

¥ 411.41
2024-05-23

甘肃省

¥ 382.91
2024-05-23

陕西省

¥ 327.04
2024-05-23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5-23

云南省

¥ 307.56
2024-05-23

贵州省

¥ 312.57
2024-05-23

四川省

¥ 345.03
2024-05-23

重庆

¥ 337.56
2024-05-23

海南省

¥ 432.19
2024-05-23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18.07
2024-05-23

广东省

¥ 312.05
2024-05-23

湖南省

¥ 316.14
2024-05-23

湖北省

¥ 307.95
2024-05-23

河南省

¥ 324.60
2024-05-23

山东省

¥ 319.18
2024-05-23

江西省

¥ 313.39
2024-05-23

福建省

¥ 294.75
2024-05-23

安徽省

¥ 333.30
2024-05-23

浙江省

¥ 350.61
2024-05-23

江苏省

¥ 339.84
2024-05-23

上海

¥ 367.73
2024-05-23

黑龙江省

¥ 441.66
2024-05-23

吉林省

¥ 382.09
2024-05-23

辽宁省

¥ 367.01
2024-05-23

内蒙古自治区

¥ 355.59
2024-05-23

山西省

¥ 317.83
2024-05-23

河北省

¥ 352.52
2024-05-23

天津

¥ 358.21
2024-05-23

北京

¥ 339.43
2024-05-24 16:2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