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二)

  作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修订方案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修订方案》”)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确认办法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修订方案》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限售安排、解锁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并最终提高公司业绩。

  综上,我们同意《激励计划修订方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修订方案的议案之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王文泽

  车书剑

  郑   虎

  钟瑞明

  2013 年 4 月 19 日

编辑:李艾东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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