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峰水泥]金华市首个商标\"尖峰\":知识产权日展现品牌力量与里程碑
金华市首个商标“尖峰”在知识产权馆展出,标志其在商标注册领域的里程碑。尖峰集团重视商标品牌建设,将其视为企业形象和价值的象征,已注册267件商标并获得多项荣誉,强调商标品牌建设和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公司将继续投资于此,提升核心竞争力。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5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45元
●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日
●除息日:2010年7月5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9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0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2010年5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34408382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2、发放年度:2009年度。
3、发放对象:截至2010年7月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每股税前红利金额0.05元。
5、对于个人股东,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 年1 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简称《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45元。
对于其它机构投资者及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 元。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0年7月2日
2、除息日:2010年7月5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0年7月8日
四、分配实施办法
1、本公司股东金华市通济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和金华峰联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不计息。
五、咨询联系办法
1、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江东路88号尖峰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2、电话:0579-82320582;传真:0579-82324666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编辑:yingkun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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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首个商标“尖峰”在知识产权馆展出,标志其在商标注册领域的里程碑。尖峰集团重视商标品牌建设,将其视为企业形象和价值的象征,已注册267件商标并获得多项荣誉,强调商标品牌建设和保护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公司将继续投资于此,提升核心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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