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竞争合规治理体系的新举措
遵守反垄断法律规定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反垄断合规是企业的分内之事,但企业反垄断合规的正外部效应、反垄断的立法目标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决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推进竞争合规工作上必须有所作为。
企业的经营离不开公平的市场环境,需要大家自律维护。与此同时,更需要他律,更需要严格的监管与严厉的处罚制度。这次三星等六家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被处罚,给水泥企业和相关组织也是一个生动的案例和一次有力的警示。......
新年伊始,国家发改委宣布对三星、LG、奇美、友达、中华映管和瀚宇彩晶等六家国际大型液晶面板企业2001年至2006年的价格垄断行为进行处罚,包括责令退还、没收和罚款总金额达3.53亿元。经查实,2001年至2006年六年时间里,这六家企业共召开53次“晶体会议”,会议轮流承办,基本每月召开一次,主要内容是交换液晶面板市场信息,协商液晶面板价格。在中国大陆境内销售液晶面板时,涉案企业依据晶体会议协商的价格或互相交换的有关信息,操纵市场价格,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据《北京晨报》)。
六家液晶面板企业被罚原因是在中国大陆实施价格垄断行为。据国家发改委相关部门负责人详解案件时称,本案发生在中国《反垄断法》实施前,只能依据《价格法》处罚,导致罚款数额相对较轻,再加之企业都有自首情节,执法机构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
三星等六家企业被罚是中国对境外企业价格垄断开出的首张罚单。目前,涉案六家液晶面板企业已将中国彩电企业多付价款1.72亿元全部退还,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第(一)条表现是: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03年发改委发布《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中明确:经营者之间不得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实行下列价格垄断行为:(一)统一确定、维持或变更价格;(二)通过限制产量或者供应量,操纵价格;(三)在招投标或者拍卖活动中操纵价格;(四)其他操纵价格的行为。2000年原国家计委下达《关于认真贯彻<价格法>严格规范市场价格竞争秩序的通知》,通知规定:严格禁止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串通、联合固定或限定价格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滥用市场优势控制市场价格的行为、采取相互串通、订立协议、建立联盟等方式联合控制价格的行为,以及个别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非法干预企业自主定价权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危害是“这些行为限制了市场公平竞争,违背了经济发展规律,使价格信号不能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妨碍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影响产业的整体发展”,“是《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不允许的,应当严格禁止”。
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反垄断法》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对垄断协议解释“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反垄断法》还规定了,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并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情形时,不认定为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还规定了,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所规定禁止的垄断行为。
这不得不提一下最近热议的“中国式过红灯”。有不少机动车驾驶员,遇有人行横道时,不减速,右转时不执行避让行人规则等违规行为,使行人“抱团”违规行事。其结果,都把交通法规扔一边去了,使闯红灯造成的伤亡事故居高不下。同样,国家制订了防止价格垄断的相关法律法规,经营者如不遵守,势必造成市场秩序混乱,使价格信号不能真实反映供求关系的变化,妨碍技术创新和产品更新,影响产业的整体发展。
“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各经营者应该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言行是否有与法律相违背的内容和所为。在新的一年中,加强自律。国家在依法治国上会进一步强化,新年开始执行的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交通法规就是个例证。企业的经营离不开公平的市场环境,需要大家自律维护。与此同时,更需要他律,更需要严格的监管与严厉的处罚制度。这次三星等六家企业的价格垄断行为被处罚,给水泥企业和相关组织也是一个生动的案例和一次有力的警示。
编辑:王中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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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反垄断法律规定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反垄断合规是企业的分内之事,但企业反垄断合规的正外部效应、反垄断的立法目标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决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推进竞争合规工作上必须有所作为。
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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