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制止盗矿切实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水泥网》转载了《济南时报》报道的“济南长清第二水泥厂停工 矿山形成‘产业链’”消息。消息反映了济南长清第二水泥厂2010年6月28日执行国家关于淘汰落后产能要求,停产两条立窑生产线,在停产后,工厂的石灰石矿山惨遭盗采,到目前还没得到制止,令人触目惊心。笔者认为,面对当前矿山盗采,相关职能部门应该严厉打击,维护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上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依法做好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意见》。该意见下发目的是“为从根本上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事故总量”,要求各地“于2012-2015年组织开展矿山整顿攻坚战”。在开展矿山整顿之际,竟然还出现由于生产线停产而停止开采的本应封存等待处置的正规矿山遭到盗采,且是乱采乱挖,成为了矿山新的安全隐患,在济南出现这样不正常的状况,实在是难以想象、更无法容忍。当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法》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维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
《矿产资源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矿产资源法》规定,盗窃、抢夺矿山企业和勘查单位的矿产品和其他财物的,破坏采矿、勘查设施的,扰乱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的,分别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着轻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在济南长清第二水泥厂矿山发生的盗采事件,应该按《矿产资源法》条款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报道称,2012年12月5日上午,长清区公安、国土部门接到举报,前往水坡村采区联合执法,采石人员无法提供有效证件,其采伐行为被当场叫停。但5日下午13:30,记者来到采石现场,看到采石仍在进行。联合执法要看效果,到场“叫停”只是第一步。如果继续存在盗采,可以认定为主管部门没有尽到应负的责任。
水泥厂淘汰落后产能是遵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进行的,作为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也应是清楚的。主管部门本就应主动提前介入相关的善后工作,做好矿山资源的封存保护。而不应出现报道中工厂负责人自责为“一忙起来就顾不上矿山了”的现象,更不应出现矿山近乎“失控”的局面。
《矿产资源法》在法律责任章节规定,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违法采矿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地方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切实主动负起责任,维护好本行政区域内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的正常秩序和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方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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