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竞争合规治理体系的新举措
遵守反垄断法律规定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反垄断合规是企业的分内之事,但企业反垄断合规的正外部效应、反垄断的立法目标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决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推进竞争合规工作上必须有所作为。
国家发改委今日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条条刺激水泥行业敏感神经。水泥行业自律与垄断之间的雷池究竟有多宽?行业未来的自律工作究竟改如何做?水泥行业是否又将坠入市场价格恶性竞争的泥潭?......
【编者按】新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中,禁止八种价格垄断协议,条条刺激水泥行业敏感神经。水泥行业自律与垄断之间的雷池究竟有多宽?行业未来的自律工作究竟该如何做?水泥行业是否又将坠入市场价格恶性竞争的泥潭?很多刚刚取得胜利果实的区域市场又将面临法律政策上的重大压力。
国家发改委今日公布《反价格垄断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领域的扩大和竞争程度的加深,在一些行业和地区,违反竞争法律的现象日益增多,限制竞争的手段不断翻新,各种形式的价格联盟和滥用垄断地位行为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并公布了《反价格垄断规定》和《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并已于2010年12月29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和第8号公布,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施。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对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等价格垄断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固定或者变更价格的八种价格垄断协议;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固定商品转售价格和限定商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从事不公平高价销售、不公平低价购买、在价格上实行差别待遇、附加不合理费用等六类价格垄断行为。
《反价格垄断规定》指出,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八种价格垄断协议:
(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和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价格水平;
(二)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三)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四)使用约定的价格作为与第三方交易的基础;
(五)约定采用据以计算价格的标准公式;
(六)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七)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八)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价格垄断协议。
编辑:zl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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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反垄断法律规定是企业的应尽义务,反垄断合规是企业的分内之事,但企业反垄断合规的正外部效应、反垄断的立法目标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职能决定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推进竞争合规工作上必须有所作为。
4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南。本指南由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办公室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大力破除行政性垄断和地方保护,推动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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