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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酝酿开征 湖北等四省或将试点

2010/08/05 00:00 来源:东方网 章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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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4日,从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获悉,环境税研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保部将向国务院提交环境税开征及试点的请示。

  据环境规划院有关人士介绍,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日前在宁夏银川市组织召开了环境税研究阶段性成果总结会。

  与会者包括参与我国环境税方案设计的专家,以及来自湖北、湖南、江西、甘肃4个环境税试点地区的地方税税政管理相关负责人。

  会议透露,目前,环境税研究已经取得阶段性成果,三部委将向国务院提交环境税开征及试点的请示。

  不过,尚没有得到有关环境税开征及试点方案的详细文本。不过,有关专家表示,目前的环境税税制设计方案是充分考虑我国排污企业实际情况和税收征管实际的,比较务实,且具有前瞻性。

  但也有专家表示,方案中还有些具体细节如税率水平的确定、征收范围的确定、环保和税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减免税的设置等,需要进一步考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自2007年开始进行环境税研究,对我国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提出了环境税收制度设计方案及配套改革措施。

  按照环保部今年的计划,将继续与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密切配合,按照环境税税制设计方案以及征管体系建设方案中设计的环境税的征收模式,选择典型地区开展环境税开征试点工作。

  上述会议的召开,一方面是请专家学者和地税干部分别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环境税税制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税制方案,更好地协调税费之间、部门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是让基层地税部门及时了解环境税开征及试点工作进程,做好相应知识储备、人才储备、技术储备,为下一步试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条件。

  近年来,关于环境税开征的消息不断,一度被认为“雷声大,雨点小”。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慧表示:“现实中的环境问题要比理论假设中的环境问题复杂得多。”

  王慧举例称,比如某一污染物所导致的环境损害程度往往与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污染物的区域布局有关,与污染物排放的媒介有关,与污染物排放所影响的行为本质和价值有关,甚至与污染源的具体位置有关。“在肯定环境税的作用之时,不能过分夸大环境税的实际功效。”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副院长王金南此前也表示,设计环境税一个最大的难点是税基(污染排放量)的确定。这应该由环保部门确定,还是由税务部门确定,尚无定论。王金南认为,环境税的出台不宜急于求成,近期最好找一两个省先行进行试点。

  至于环境税实行的具体时间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曾提出了分三个阶段推进的中国建立相关环境税制路线图和具体时间表。

  第一阶段,用3~5年时间,完善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其他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尽快开征独立环境税,二氧化硫、氮氧化合物、二氧化碳和废水排放都将是环境税税目的可能选择。

  第二阶段,用2~4年时间,进一步完善其他与环境相关的税种和税收政策。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如果环境税没有在第一阶段开征,需要在此阶段开征。

  第三阶段,用3~4年时间,继续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结合环境税税制改革情况,进行整体优化,从而构建起成熟和完善的环境税制。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zhao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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