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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固废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2018/09/14 14:27 来源:中国建材报

近日,《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广东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近日,《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广东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对比目前正在实施的条例,修订草案根据当前广东固体废物污染的新形势,不仅提出建立全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还规定对污泥、危险废物等建立管理台账,其中危废台账及经营档案需保存10年以上,确保处理情况全程跟踪记录。

  修订草案对工业固体废物集中处置场所的选址作出详细规定,提出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以及生活垃圾卫生填埋、焚烧等设施、场所,其选址不得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与学校、医院、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应当保持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对比当前实施的条例,修订草案一个明显的变化是对于多类固体废物,均要求建立管理台账,以保证处理全程记录、全程溯源。

  针对危险废物,修订草案要求危废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载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危废的经营单位应建立经营情况档案,包括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去向、成分和有无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等事项。危险废物台账及经营情况档案均应当保存10年以上。

  对于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修订草案特别指出,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情况档案,并在填埋场地建立危险废物填埋的永久识别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险废物填埋场地进行监测。

  修订草案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跨省转移也作出了更严格的规定,要求转移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移出地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本省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编辑:朱秋冉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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