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瞒报谎报!施工遇山洪——4人遇难,48人失联

2023/09/04 10:19 来源:腾讯网

灾害发生时,项目工地内有人员201人。目前,149人脱险,4人遇难,48人失联。......

30日上午,四川省人民政府在凉山州金阳县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8·21”山洪灾害的最新情况。

据介绍,8月21日凌晨,受短时强降雨影响,凉山州金阳县芦稿镇发生山洪,蜀道集团承建的沿江高速JN一标段项目建设工地受灾。灾害发生时,项目工地内有人员201人。目前,149人脱险,4人遇难,48人失联。

调查取证已发现,沿江高速公路JN一标段项目部及劳务公司刘某等5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公安机关8月28日对刘某等5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四川通报“8·21”山洪灾害调查处置情况

据发布会通报,8月21日凌晨,四川省凉山州金阳县受短时强降雨影响暴发山洪,位于金阳县境内芦稿林河下游的蜀道集团沿江高速JN1(金宁一)标段项目部钢筋加工场民工驻地板房被冲毁,造成人员遇难和失联。

灾害发生前,根据天气预报和暴雨预警,防汛应急等相关部门对沿江高速JN1(金宁一)标段项目进行多次预警和调度,项目部安全负责人、值班人员等均确认反馈,但并未按照要求及时组织人员避险转移。

灾害发生后,金阳县、凉山州先后启动三级防汛应急响应,四川省启动四级防汛应急响应。省委、省政府第一时间对抢险救灾作出部署,省防指立即组织应急管理厅、水利厅、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赶赴现场,会同属地开展抢险救援,累计投入各类救援力量2000余人,对芦稿林河道、金沙江水域、交通干道、沿河山林等开展拉网式搜救。经搜救,于8月23日、24日、27日打捞上岸4具遇难者遗体。

随着搜救和核实工作的不断深入,发现项目施工企业上报失联人数存在疑问。省级层面立即成立凉山州金阳县“8·21”山洪灾害人员失联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公安机关依法传唤调查沿江高速JN1(金宁一)标段项目部及劳务公司相关人员,同步开展查证走访、数据分析等工作。加强与云南、贵州有关方面协同配合,组织精干警力实地询问核查。经排查梳理,灾害发生时项目工地内有201人,其中149人脱险,4人遇难、48人失联。调查取证已发现,沿江高速JN1(金宁一)标段项目部及劳务公司刘某等5人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8月28日,公安机关依法对刘某等5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开展案件侦办。

事发现场

习近平对四川“8·21”山洪灾害作出重要指示

获悉相关情况后,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全力搜寻失联人员,妥善做好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国务院要派出工作组,全面开展调查,依法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要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排查问题,压实各方责任,加强安全监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作出批示,要求抓紧核实情况,全力查找、搜救失联人员,尽快查明原因,汲取教训,并依法严肃追责。

根据习近平指示和李强要求,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搜救工作,四川省、凉山州组织救援力量开展相关工作。目前,各项工作仍在紧张有序进行中。

不报、谎报或者迟报将被严惩!

依据如下:

2021年7月,应急管理部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文,9月1日生效。其中关于不报、谎报或者迟报规定如下: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八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第一百一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应急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7月24日,应急管理部发布了《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修改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罚款金额

事故发生单位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对其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处 2000 万元的罚款。

8种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第十九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有下列8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本规定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或者未依法取得有关证照尚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五)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

(六)地下矿山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七)一年内已经发生事故,再次发生相同等级事故,或者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再次发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

(八)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情形。

针对不同情形,明确裁量基准

编辑:余丹丹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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