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水泥企业因多起环境违法行为被处罚66.9万

2022-04-15 09:07:25 来源: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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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4月12日,安徽省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该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公告称,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实施了多起环境违法行为,包括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24万元;2.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40万元;3.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2.9万元。综上,对该公司合计处罚款66.9万元。

以下为原文:

马环罚〔2022〕1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3664208330Q

法定代表人:张锁林

环保负责人:唐冬泉

地址: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石杨镇金城村

 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立案调查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事实和证据

(一)违法事实认定情况

2022年3月18日和3月22日,我局分别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经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的监测机构现场监测,检测报告(编号:22HJ0990194640018)显示,你公司2#熟料水泥生产线窑尾烟气浓度为14.13mg/m³,超出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限值(8mg/m³)0.77倍。

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你公司生产线配套的2个烘干炉建设项目(共2套烘干炉)分别于2012年、2015年建成并投入使用,均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超过二年),仅配建2套袋式除尘设施,未配建其它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至今仍未完成建设项目“三同时”验收。

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2年3月22日,马鞍山市和县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对你公司1#线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全流程校准,对气态污染物CEMS技术指标抽检时,在200秒响应时间内,二氧化硫全流程无反应,校准结果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9.3.7 示值误差、系统响应时间、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验收技术要求”以及“11.7 CEMS技术指标抽检 主管部门按本标准9.3对部分或全部CEMS技术指标抽检时,检测结果应符合本标准9.3.7和9.3.8”的相关要求。属于《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第十二项规定的“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2022年3月18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马鞍山市环美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进行现场监测,你公司知晓监测情况;

2.2022年3月11日现场照片,证明马鞍山市环美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你公司2#、3#线窑尾排放的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

3.2022年3月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建设的2套烘干炉项目建成时间已超过2年,未履行相关环保审批、“三同时”验收手续,并已投产的事实;

4.2022年3月22日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共建设2个烘干炉项目,仅配套了布袋除尘设施,未配套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和马鞍山市生态环境分局对你公司1#线窑尾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全流程校准的情况;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相关摘录,证明你公司1#线窑尾自动监测设备全流程检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排污许可证副本相关页,证明你公司已领取排污许可证,2#生产线窑尾烟气氨排放浓度限值为8mg/m³的事实;

马鞍山市环美质检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2HJ0990194640018)等监测材料,证明你公司2#窑尾排放烟气中氨浓度为14.13mg/m³事实;

马鞍山市文天工程技术研究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1WTJC11HC880),证明你公司在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事件发生之前最近一次检测各排口废气排放情况均达标的事实;

安徽省分众分析测试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FZJC-202204-01)等监测材料,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后续检测达标的事实;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相关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申请解除挂牌督办的复函》(皖环办复〔2022〕462号),证明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你公司存在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事实;

你公司(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的适格主体身份;

安徽盘景水泥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证明接受调查人员的身份以及接受调查、提供材料合法有效;

企业负责人、环保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身份;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陈述、申辩和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2年3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马环罚告〔2022〕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第四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按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通用裁量表(表14)、专用裁量表(表2-1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针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超出排污许可浓度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处罚款24万元;2.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处罚款40万元;3.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为,处罚款2.9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合计处罚款陆拾陆万玖仟元整(小写:¥669,000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下列银行和账号:

账户: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

银行:建设银行马鞍山湖东路支行

账号:34001658608050326207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徽省生态环境厅或马鞍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雨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2年4月12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排污许可证是对排污单位进行生态环境监管的主要依据。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二十条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应当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三条 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可以使用标准物质、质控样开展试验,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状况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符合考核指标要求的应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 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未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十二)其他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编辑:敖思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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