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6月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2.4万亿元
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6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为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为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立足商业汇票业务近年来发展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明确相关票据性质与分类、强调真实交易关系、强化信息披露及信用约束机制、加强风险控制等方面对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为维护票据市场平稳运行,《办法》对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比例限额要求设置一年过渡期。
《办法》出台有利于强化票据市场风险防范,增强票据普惠性,更好服务中小微企业,推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进一步发挥票据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促进票据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做好政策衔接,加强督促落实,确保《办法》平稳落地。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第4号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8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2022年第7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签,现予发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银行 行长 易纲
中国银保监会 主席 郭树清
2022年11月11日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或电子形式的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等。
第三条 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贴现、贴现前的背书、质押、保证、提示付款和追索等业务,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办理。供应链票据属于电子商业汇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兑是指付款人承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无条件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贴现是指持票人在商业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转让至具有贷款业务资质机构的行为。持票人持有的票据应为依法合规取得,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再贴现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持有的已贴现未到期商业汇票予以贴现的行为,是中央银行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第七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自愿、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二章 承 兑
第八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指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承兑的商业汇票。银行主要包括政策性开发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九条 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是指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承兑的商业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且业务范围包含票据承兑。
第十条 商业承兑汇票是由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以外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兑的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一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人开展承兑业务时,应当严格审查出票人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以及承兑风险,出票人应当具有良好资信。承兑的金额应当与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承兑申请人的偿付能力相匹配。
第十二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的担保品应当严格管理。担保品为保证金的,保证金账户应当独立设置,不得挪用或随意提前支取保证金。
第十三条 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公司承兑业务应当纳入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授信管理和风险管理框架。
第三章 贴现和再贴现
第十四条 商业汇票的贴现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质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申请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为自然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及其分支机构和非法人组织。
第十五条 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取得贴现票据应依法合规,与出票人或前手之间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
第十六条 持票人申请贴现,须提交贴现申请、持票人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以及能够反映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
第十七条 持票人可以通过票据经纪机构进行票据贴现询价和成交,贴现撮合交易应当通过人民银行认可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开展。
第十八条 票据经纪机构应为市场信誉良好、票据业务活跃的金融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票据经纪部门和完善的内控管理机制,具有专门的经纪渠道,票据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隔离。票据经纪机构应当具有专业的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 转贴现业务按照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票据交易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办理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办理再贴现业务。再贴现业务办理的条件、利率、期限和方式,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健全的票据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审慎开展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业务,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二十二条 商业汇票的承兑人和贴现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商业汇票承兑人对承兑的票据应当具备到期付款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财务公司承兑人所属的集团法人应当具备良好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最近二年不得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最近二年不得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严重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可以根据金融机构内控情况设置承兑余额与贷款余额比例上限等其他监管指标。
第二十五条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应当与真实交易的履行期限相匹配,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披露票据主要要素及信用信息。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应当披露承兑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八条 贴现人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的,应当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披露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不得为持票人办理贴现。
第二十九条 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被背书人可以按照人民银行规定核对票据信息,信息不存在或者记载事项与披露信息不一致的,可以采取有效措施识别票据信息真伪及信用风险,加强风险防范。
第三十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为非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无信用评级的,鼓励商业汇票流通前由信用评级机构对承兑人进行主体信用评级,并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按人民银行有关要求对承兑人信息披露情况进行监测,承兑人存在票据持续逾期或披露信息存在虚假、遗漏、延迟的,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应根据业务规则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民银行依法监测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的运行情况,依法对票据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照法定职责对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进行监督管理。人民银行对再贴现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票据市场基础设施和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再贴现业务的主体,应当按规定和监管需要向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报送有关业务数据。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银行承兑汇票、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承兑限额、付款期限超出规定的,由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承兑人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并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处以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业汇票承兑人最近二年发生票据持续逾期或者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办理票据承兑、贴现、保证、质押等业务。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为不具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因税收、继承、赠与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除外)的出票人、持票人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的,由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不同情形依法采取暂停其票据业务等监管措施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八条 商业汇票出票人、持票人通过欺诈手段骗取金融机构承兑、贴现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未经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擅自从事票据贴现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7〕216号文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同时废止。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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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6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印章和贸易信息等手段,疯狂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再对外进行销售,涉案价值达23亿余元。
截至4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3万亿元,贴现余额12.2万亿元。
经查询,假冒企业在5月17日已签发商票,该张票是在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里开出的,可转让但不可拆分,目前在电票系统里可以正常流通。
笔者认为,大幅压缩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是有效减少民企拖欠货款的“靶向措施”。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菏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菏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张庆斌对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负直接管理责任。
数据显示,赣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规模在去年已微降,但贷款规模连年上涨。
新建支行因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自贷款被罚款20万元,昌南支行因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自贷款被罚款30万元,东湖支行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未尽职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被罚款40万元,青山湖支行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未尽职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被罚款30万元。
四方新材(605122)在互动平台表示,星界置业为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由融侨提供担保,该部分逾期票据已得到部分兑付,未来公司将继续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其他逾期票据的兑付事宜。
12月21日消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与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凯里农商行”)于2015年6月签订了两份票面金额总计为7亿元的票据转贴现业务。但在票据到期后,7亿元票面金额只收回1亿元,恒丰银行于2016年向凯里农商行提起诉讼、追索剩余6亿元票据款。
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发布的同一天,上海票据交易所也发布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以配套施行。
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11月2日,上海票交所公布截至2022年10月31日持续逾期名单。
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纸质商业汇票,是纸质商业汇票的继承与发展,具有高效、安全、便捷等特点,旨在提高市场主体资金流通速率、金融市场化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发现,电子商业汇票实际运用过程却加剧中小企业“资金占用”隐患,短期会对中小企业造成较严重的经营风险,长期则不利于我国产业生态提升,将制约构建新发展格局。此外,我国票据市场经历十年发展取得一定的成就,但随着票据电子化推进、金融活动不断深化,许多新问题与政策盲点也逐步显露。
最终,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票据诈骗罪并追加B公司为票据诈骗犯罪单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B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B公司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86万余元。
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在工程款支付中经常被发包人采用,但当出现“跳票”时,发包人往往主张承包人只能通过票据关系行使追索权,不能通过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欠款、不享有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商业汇票到期未兑付,债权人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并享有优先权。
行为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将其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如果先伪造承兑汇票,再实施票据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海票交所12日公布关于票据付款期限调整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提示。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拟修订相关办法,缩短票据最长付款期限,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8月9日,陕西建工(600248)一连发布了两份有关债务融资的公告。其中一份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助力公司发展,优化债务结构,公司及/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拟以组合金融工具形式申请债务融资合计不超过300亿元。
两张连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200万元,1张票面金额1万元,在不法分子的“操作”下,1万元的那张汇票摇身一变,身价“暴涨”,不仅票面金额也变成了200万元,票号也变得和200万元的那张一模一样。
。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甲公司共向乙公司提供预拌砂浆22862.45吨,货款共计804万余元。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贴息共计762万余元,包含商业承兑汇票,其中20万元电子承兑汇票被拒付,50万元承兑汇票未到期,贴息276173.49元,尚欠货款139万余元。
针对企业违法事实,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合计3550.76万元的处理决定。
在当前相关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多之际,国常会再次聚焦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
全国人大代表、东莞市工商联主席、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建平建议加强对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管控,发挥银行体系在商业承兑汇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近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布一则声明,公司被不法分子冒用名义虚假开立银行账户及虚假开立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
世界变化快,我们只有存着敬畏之心,小心谨慎,小心应对,才能活得稍久。
一方面是公开场合声称维护投资人权益,另一方面是高管层提前收到兑付款,恒大财富这一系列操作,意图为何呢?
是李逵还是李鬼?真假电子汇票套路知多少!
8月31日,金螳螂发布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中提到,公司持有恒大集团相关商业承兑汇票超过60亿元 , 其中17亿已和恒大达成资产抵偿解决 ; 还有41亿元 , 其中6035万元已到期未兑付 。
承兑汇票可以帮企业省钱,也可能让下游供应商损失利润,因为欠条发不了工资。
关于承兑汇票的科普小知识
放眼全行业,卷入商票兑付风波的并不止实地一家。去年以来,华夏幸福、阳光城、泰禾、荣盛、协信等十多家房企,都相继爆发债券违约事件。
7月中旬,海纳财经陆续接到四川的一些读者反映:其持有的恒大商票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逾期情况,在与恒大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部分商票持有人已在考虑通过司法程序追讨欠款。
近期,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发现市场存在以公司为名义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目前,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调查。
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牵扯出7年前一起虚假汇票诈骗约11.8亿元的惊天大案。值得注意的是,多个银行“内鬼”是该案的关键角色。
“塑料行业基本上都是用承兑汇票结算,我不收一年期的票,即使收了,下游企业也不要。”
这场源于“输入性”因素导致的上游原材料涨价,让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和资金链,经历了一场不大不小的考验。
随着电票普及率大幅上升,假票作战场也从纸票演变到电票领域,过往认为的安全在现在看来正被逐步突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9号公告,要求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
报告显示,初步统计,7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73.33万亿元,同比增长12.9%。
由于着急给工人发工资,王某便打起了汇票的歪主意,通过网络刻制的假公章,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的80万元兑换到自己的公司账户。
7月1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二审判决显示,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要求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3000万元票据进行兑付。然而,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同一时间却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起诉了开票银行,要求银行对该事件承担责任。
6月5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商业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泰开集团总经理刘学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力度的建议》,其中就包括一条:全面取消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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