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强调债转股不得溢价回购

2000-07-08 00:00
国家经贸委近日在批复有关企业实施债转股方案的文件中要求,今后参与债转股的签约各方,不得在债转股协议和债转股方案中列入收取固定回报或溢价回购的内容。

 这份文件要求,今后参与债转股的签约各方要严格执行国家债转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不得在债转股协议和债转股方案中列入收取固定回报或溢价回购的内容;也不得把担保、股权质押、折旧额等用于股权回购作为先决条件或附加条件,或设立回购监管帐户等;不得将拟实施债转股的原企业分立为资产质量和效益不同的子公司,使企业不能整体扭亏或派生新的亏损企业。  

国家经贸委还要求,有关省、区、市经贸委要加强协调,督促债转股企业所在地政府落实企业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减员增效等有关措施;督促企业加强管理、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扭亏为盈。  国家经贸委指出,落实债转股协议,实施债转股方案,实现债转股目标,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企业领导班子要充分发动和依靠全体职工,埋头苦干,励精图治,从严管理,眼睛向内,落实各项扭亏脱困的有效措施,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企业实现转亏为盈,并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股后的顺利退出创造良好条件。  

据了解,以全国首家债转股新设公司——北京水泥厂有限责任公司在京宣告成立为标志,债转股工作目前已进入真正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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