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6月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2.4万亿元
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6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甲公司共向乙公司提供预拌砂浆22862.45吨,货款共计804万余元。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贴息共计762万余元,包含商业承兑汇票,其中20万元电子承兑汇票被拒付,50万元承兑汇票未到期,贴息276173.49元,尚欠货款139万余元。......
当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汇票已背书给债权人,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被拒付时,该笔未承兑的金额是否应当认定为已支付的货款?近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买卖合同过程中涉及商业承兑汇票被拒付的纠纷。
2017年8月20日,甲公司(供方)与乙公司(需方)签订建筑工程材料合同,对买卖标的种类、货款结算方式等进行约定。2020年5月7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方式付款,乙公司按照5%年化利率贴息给甲公司,付贴息款时,甲公司必须先提供等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17年8月21日至2020年6月20日,甲公司共向乙公司提供预拌砂浆22862.45吨,货款共计804万余元。乙公司支付货款及贴息共计762万余元,包含商业承兑汇票,其中20万元电子承兑汇票被拒付,50万元承兑汇票未到期,贴息276173.49元,尚欠货款139万余元。
甲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139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65895元;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为89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欠货款139万余元及利息具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乙公司以商业承兑的方式支付部分货款,予以认定。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乙公司给付的商业承兑汇票有50万元尚未到期,甲公司将该部分货款从诉讼请求中扣除另行处理,变更诉讼请求为89万余元及利息,予以支持。乙公司支付的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但该汇票已经背书给甲公司,应当认定为甲公司已收到相应数额的货款,故乙公司尚欠货款为69万余元。20万元承兑汇票因拒付未能实现债权,甲公司应另行处理。一审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69万余元及利息;驳回甲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未承兑的20万元是否应当认定为已支付的货款。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虽然约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但是甲公司没有实际得到该20万元货款,乙公司的付款义务并未履行完毕,本案双方实体权利义务并未归于消亡,甲公司既可以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主张合同权利,也可以依据票据债权债务关系主张票据权利。现甲公司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要求乙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应予支持。同时甲公司应向乙公司返还相应票据及凭证。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89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因商业汇票具有灵活支付性,故汇票交易成为了企业之间常用的交易方法。其满足企业快速变现的需求,有利于解决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交易效率高,因此受到了许多企业的青睐。然而司法实践中,票据纠纷往往发生在票据付款环节,如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承兑等。当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货款,且汇票已背书给债权人,但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拒付时,是否会因为该汇票已经背书给债权人而认定债权人已收到相应数额的货款,法律和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需要法官根据案情进一步认定。
商业汇票的出具只是一种支付方式。承兑汇票,经承兑才具有付款效力。因此,在商业汇票没有得到承兑的情况下,不产生偿付货款的效力。因电子商业汇票无法承兑,债权人基于买卖合同所获得的债权请求权未能实现,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并未消灭,此时债权人既可以基于双方存在的买卖合同行使债权,亦可以根据票据债权债务关系行使票据权利,此时权利人有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该条规定保障了持票人的票据利益,有利于票据的有效流通及票据功能的发挥。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也保障了交易的相关安全,倡导诚实守信。
编辑:曾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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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3年6月份金融市场运行情况。
不法分子通过伪造印章和贸易信息等手段,疯狂开具商业承兑汇票再对外进行销售,涉案价值达23亿余元。
截至4月末,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8.3万亿元,贴现余额12.2万亿元。
经查询,假冒企业在5月17日已签发商票,该张票是在新一代票据业务系统里开出的,可转让但不可拆分,目前在电票系统里可以正常流通。
笔者认为,大幅压缩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是有效减少民企拖欠货款的“靶向措施”。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披露的菏泽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菏银保监罚决字〔2023〕10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办理承兑汇票贴现业务贸易背景审查不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张庆斌对前述违法违规事实负直接管理责任。
数据显示,赣州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规模在去年已微降,但贷款规模连年上涨。
新建支行因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自贷款被罚款20万元,昌南支行因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自贷款被罚款30万元,东湖支行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未尽职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被罚款40万元,青山湖支行因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未尽职审查贸易背景真实性被罚款30万元。
四方新材(605122)在互动平台表示,星界置业为公司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由融侨提供担保,该部分逾期票据已得到部分兑付,未来公司将继续通过合理的方式解决其他逾期票据的兑付事宜。
12月21日消息,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印发《山东省工程建设领域工程款支付担保实施办法》的通知。
根据裁判文书网近期披露的一则二审判决书显示,恒丰银行南通分行与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凯里农商行”)于2015年6月签订了两份票面金额总计为7亿元的票据转贴现业务。但在票据到期后,7亿元票面金额只收回1亿元,恒丰银行于2016年向凯里农商行提起诉讼、追索剩余6亿元票据款。
11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保监会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在《办法》发布的同一天,上海票据交易所也发布了《商业汇票信息披露操作细则》以配套施行。
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为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业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近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修订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1月2日,上海票交所公布截至2022年10月31日持续逾期名单。
电子商业汇票以数据电文形式代替纸质商业汇票,是纸质商业汇票的继承与发展,具有高效、安全、便捷等特点,旨在提高市场主体资金流通速率、金融市场化水平,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研究发现,电子商业汇票实际运用过程却加剧中小企业“资金占用”隐患,短期会对中小企业造成较严重的经营风险,长期则不利于我国产业生态提升,将制约构建新发展格局。此外,我国票据市场经历十年发展取得一定的成就,但随着票据电子化推进、金融活动不断深化,许多新问题与政策盲点也逐步显露。
最终,检察机关以王某涉嫌票据诈骗罪并追加B公司为票据诈骗犯罪单位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票据诈骗罪判处B公司罚金人民币30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并责令B公司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86万余元。
商业汇票作为一种支付方式,在工程款支付中经常被发包人采用,但当出现“跳票”时,发包人往往主张承包人只能通过票据关系行使追索权,不能通过施工合同主张工程欠款、不享有优先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商业汇票到期未兑付,债权人可以按照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主张工程款,并享有优先权。
行为人本身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把虚假票据作为支付手段进行使用而骗得财物的,构成票据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将其作为担保方式进行借款而骗财的,构成诈骗罪。如果先伪造承兑汇票,再实施票据诈骗的,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按照票据诈骗罪定罪处罚。
上海票交所12日公布关于票据付款期限调整和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提示。公告称,为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行为,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更好发挥服务实体经济作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拟修订相关办法,缩短票据最长付款期限,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8月9日,陕西建工(600248)一连发布了两份有关债务融资的公告。其中一份公告显示,为进一步助力公司发展,优化债务结构,公司及/或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拟以组合金融工具形式申请债务融资合计不超过300亿元。
两张连号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200万元,1张票面金额1万元,在不法分子的“操作”下,1万元的那张汇票摇身一变,身价“暴涨”,不仅票面金额也变成了200万元,票号也变得和200万元的那张一模一样。
针对企业违法事实,宣城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涉案企业作出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合计3550.76万元的处理决定。
在当前相关市场主体困难明显增多之际,国常会再次聚焦帮扶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3月5日在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要加大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清理力度,规范商业承兑汇票使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清欠。
全国人大代表、东莞市工商联主席、马可波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建平建议加强对商业承兑汇票的风险管控,发挥银行体系在商业承兑汇票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近日,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布一则声明,公司被不法分子冒用名义虚假开立银行账户及虚假开立商业承兑汇票。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至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
世界变化快,我们只有存着敬畏之心,小心谨慎,小心应对,才能活得稍久。
一方面是公开场合声称维护投资人权益,另一方面是高管层提前收到兑付款,恒大财富这一系列操作,意图为何呢?
是李逵还是李鬼?真假电子汇票套路知多少!
8月31日,金螳螂发布的202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中提到,公司持有恒大集团相关商业承兑汇票超过60亿元 , 其中17亿已和恒大达成资产抵偿解决 ; 还有41亿元 , 其中6035万元已到期未兑付 。
承兑汇票可以帮企业省钱,也可能让下游供应商损失利润,因为欠条发不了工资。
关于承兑汇票的科普小知识
放眼全行业,卷入商票兑付风波的并不止实地一家。去年以来,华夏幸福、阳光城、泰禾、荣盛、协信等十多家房企,都相继爆发债券违约事件。
7月中旬,海纳财经陆续接到四川的一些读者反映:其持有的恒大商票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逾期情况,在与恒大沟通无果的情况下,部分商票持有人已在考虑通过司法程序追讨欠款。
近期,中国水利水电第三工程局发现市场存在以公司为名义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目前,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调查。
近日公布的一份判决书,牵扯出7年前一起虚假汇票诈骗约11.8亿元的惊天大案。值得注意的是,多个银行“内鬼”是该案的关键角色。
“塑料行业基本上都是用承兑汇票结算,我不收一年期的票,即使收了,下游企业也不要。”
这场源于“输入性”因素导致的上游原材料涨价,让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现金流和资金链,经历了一场不大不小的考验。
随着电票普及率大幅上升,假票作战场也从纸票演变到电票领域,过往认为的安全在现在看来正被逐步突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19号公告,要求承兑人应当于承兑完成日次1个工作日内披露每张票据的承兑相关信息。
报告显示,初步统计,7月末社会融资规模存量为273.33万亿元,同比增长12.9%。
由于着急给工人发工资,王某便打起了汇票的歪主意,通过网络刻制的假公章,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的80万元兑换到自己的公司账户。
7月16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二审判决显示,山东黄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要求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对其持有的3000万元票据进行兑付。然而,中交一航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在同一时间却以“票据损害责任纠纷”起诉了开票银行,要求银行对该事件承担责任。
6月5日,人民银行发布消息称,为加强商业汇票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市场化约束机制,保障持票人合法权益,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规范商业汇票信息披露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泰开集团总经理刘学敏提交了《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力度的建议》,其中就包括一条:全面取消承兑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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