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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开始施行

2009/01/04 00:00 来源:洛阳散装水泥办公室

......

  日前,河南省代省长郭庚茂签署发布省政府第121号令:《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世纪80年代中期,我市推广散装水泥平均每年仅有三四万吨。近年来,我市坚持科学发展观,以建设节约型社会、大力发展散装水泥事业为己任,紧紧围绕“推散、禁现、征收”的工作目标,把加强散装水泥市场管理、禁止在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强化服务意识及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作为工作重点,使全市散装水泥事业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截至目前,我市已建成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17家,共有生产线32条,年生产能力达450万立方米以上,很好地保障了全市建设工程用料,为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文明城市、共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统计显示,仅2008年,我市全年就发展推广散装水泥200多万吨,预拌混凝土150万立方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先后被原国家经贸委授予“九五”期间全国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市的殊荣,并连续10多年被河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授予年度推广发展散装水泥“先进单位”的称号。

  据了解,新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共22条,与1996年2月26日发布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相比,有如下新的内容,突出表现在规定的第八条和第二十条,兹摘录如下。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包括使用水泥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下同)使用散装水泥,必须占水泥使用量的70%以上。

  新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并报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擅自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当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散装水泥使用量达不到70%的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由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立方米混凝土100元、每吨砂浆200元或者每吨袋装水泥300元的罚款,但罚款总额不超过30000元。

  不使用或者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由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罚。

  当然,新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精神还不止这些(详细内容见左边具体条例),我们要以新条例的贯彻执行为契机,更好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全市散装水泥事业不断迈上新台阶。[Page]

  党的十七大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这是我们党继提出建设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后,第一次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明确提出来。以散装水泥产业链中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为龙头的建材行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也是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承担者。发展散装水泥不仅可以减少污染物排放和城市噪音、粉尘污染,有效地改善城市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还可以有效地改善劳动环境,优化人与自然的关系。为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今后将从如下几方面加大推广散装水泥的力度:

  一是加大新的《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宣传力度,认真贯彻国家、省、市下发的散装水泥方面的各项政策、法规,抓好落实工作。同时依据上级规定,我市已被确定为第二批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之一。在市建委、市散装办及相关协作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02号《洛阳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暂行规定》已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9年全市要重点做好城区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

  二是要加大发展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力度,坚持落实与各水泥企业签订的发展散装水泥目标,从源头做起,规范发展散装水泥的市场秩序。

  三是加强对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指导, 认真抓好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及农村推广散装水泥示范网点的建立工作,把在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结合起来,主要做好农村散装水泥示范网点建设,积极探索农村使用散装水泥的方式方法,以农村水泥构件厂和用水泥为原料的新型建材企业为依托,提高散装水泥设施、装备的综合配套能力,推动农村发展散装水泥工作,选择1~2个县(市)城区作为禁止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试点。

  四是抓好城市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规范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与砂浆市场的管理。

  最后需要友好提醒的是:为促进全市散装水泥事业更好地发展,各水泥生产企业和水泥使用单位,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及时主动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中国水泥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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