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泥价格指数第14周]:行情维持涨势,湖北上扬10%!(4.15~4.19)
4月19日,全国水泥价格指数(CEMPI)报收107.8点,环比上涨1.69%,同比下跌22.24%。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置不严,甚至有所容忍,对未办理环评手续违规建设项目仅一“拆” 一“搬”了之,这道防线还能守得住吗?......
近日,媒体报道江西一水泥制品厂因粉尘噪声扰民遭居民投诉,地方政府调查发现,该水泥制品厂未办理环评手续,地方政府执法大队责令该厂限期拆除厂房搬离,并恢复占用的土地原貌。很显然,这家水泥制品企业未进行环评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是环境违法行为。
经二次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于2019年1月1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明确,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项目按《名录》分类需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该水泥制品厂没有履行环评程序,是不折不扣的违建项目。对于违建项目的处置相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当地环保执法部门怎能仅仅责令违法单位仅只是拆除厂房,恢复原状,搬离了事?这样的处罚未免太轻了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提出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此前曾有报道,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开出了一张千万罚单,对象正是因未重新报批环评手续,擅自建成投入生产的一家煤炭企业。此外,也有因未办理环评擅自建设,企业负责人被拘留的案例。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相关执法部门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实施罚款、行政拘留、责令整改、责令停止等措施,以形成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高压震慑。
这几年,随着环保督察的深入,各地都狠抓紧抓环保工作。对量大面广的“散、乱、差”企业,监管全覆盖确实不容易。但是,举报都过来了,在处理上却下不了狠手,也不太合法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对环境违法行为处置不严,甚至有所容忍,对未办理环评手续违规建设项目仅一“拆” 一“搬”了之,这道防线还能守得住吗?
编辑:敖思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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