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砂破坏生态,13名被告人出庭受审

兴安县人民法院 ·

近日,广西桂林兴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合并审理由兴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甲、刘乙、龚某俭、龚某科、梁某成、罗某军、龚某志、陆某国、庄某辉涉嫌非法采矿罪案和刘某斌、蒋某斌、龚某华、龚某涉嫌非法采矿罪案。

(审理现场)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刘甲、刘乙、龚某俭、龚某科、梁某成、罗某军、龚某志、陆某国、庄某辉等十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兴安县华江瑶族乡某集体土地上挖取砂石至某沙场加工后贩卖,被告人龚某科一方与龚某俭共获利153000元,被告人龚某科、罗某军、龚某志、陆某国、梁某成、庄某辉等9人每人分得8500元,被告人龚某俭一方获利76500元。经鉴定,共21351.3立方米,经价格中心鉴定,价值288243元。

2015年至2017年,龚某俭与龚某平转包罗某亮位于兴安县华江瑶族乡某集体土地,并在该土地上非法开采砂石,经鉴定,共5807.7余立方米,经价格中心鉴定,价值62723元。

2017年至2018年,刘甲、刘乙转包了龚某文、龚某贵、龚某秋位于兴安县华江瑶族乡某集体土地,并聘请人员在土地上挖取砂石到被告人刘某斌及刘甲、刘乙开办的某沙场加工贩卖,经鉴定,共8112.7立方米,经价格中心鉴定,价值109521元。2021年1月13日,兴安县公安局扣押赃款9000元。2021年2月2日,被告人庄某辉退出非法所得8500元;2021年2月4日,被告人罗某军、龚某志、陆某国、梁某成均退出非法所得8500元。

2020年9月30日,被告人庄某辉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2021年3月3日,被告人蒋某斌、龚某华、龚某主动到兴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甲、刘乙、龚某俭、龚某科、梁某成、罗某军、龚某志、陆某国、庄某辉、刘某斌、蒋某斌、龚某华、龚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十三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庄某辉、蒋某斌、龚某华、龚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庭审中,合议庭就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对本案证据进行了质证,法庭辩论阶段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听取了被告人刘甲、刘乙、龚某俭、龚某科、梁某成、罗某军、龚某志、陆某国、庄某辉、刘某斌、蒋某斌、龚某华、龚某的最后陈述。该两案将择期宣判。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漓江的生态建设与科学保护,兹事体大,漓江水质决不能破坏。我们要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呵护好漓江,科学保护好漓江,擦亮桂林这张“中国名片”。下一步,兴安法院将继续保持对破坏生态环境、破坏漓江源等犯罪的严惩和高压态势,加强与公安、检察、自然资源局等的分工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维护好桂林的绿水青山作出新的贡献。

编辑: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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