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矿产资源补偿费首破50亿

2007-04-06 00:00

  2006年全国31个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入库额首次突破50亿元,达到58.1亿元,较上年增长了34.86%。昨天,记者从国土资源部获悉,我国从1994年起正式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近年来补偿费征收额稳步增长,2001年为17.5亿元,2005年为43.1亿元。

  据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13个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入库数超过1亿元。排在前五位的是:黑龙江、新疆、山东、山西、河南。这5个省(区)补偿费征收入库额达到34.3亿元,占全国征收入库总额的58.9%。

  国土资源部相关部门表示,2006年补偿费入库额再创新高,得益于近年来我国良好的矿业形势和各级征管机构采取的有力措施。

  此外,分级征收制度充分发挥了省级以及市级征管机构的作用,有助于提高补偿费的征收率和入库率。如:黑龙江、山东、辽宁、甘肃、安徽、湖南、河南等实行了分级征收的省份,补偿费征收入库额稳步增长。还有一些省份对重点矿种、重点地区加大征收力度。如:青海省全年钾盐征收补偿费2123万元,征收重点矿种、重要企业的补偿费占全省总额的80%以上。河北省的石油、煤、铁、金4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费额占全省征费总额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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