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向全国水泥界、散装水泥界人士及一切关心散装水泥发展的同志们、朋友们郑重推荐徐建新同志的文稿——《一元钱撬动大事业发展》。
为限制包装水泥的生产使用,鼓励散装水泥的发展,国家利用经济杠杆进行调节和导向,即用政策法规明确规定:以国家政府性基金形式向包装水泥的生产和使用者分别征收每吨1元和3元的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门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对此,多年来有不同声音——增加了水泥生产企业的负担,要求“为减轻企业的负担,请取消该项基金”(见《中国水泥》杂志2006年第7期和2006年7月25日《中国建材报》B3版等)。文稿作者徐建新同志担任过8年水泥生产企业的厂长,目前任浙江省湖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兼预拌混凝土管理及“拆窑办”主任。他既有理论观点又有大量实践数据的分析,我们认为应该是对不同声音的正确回答。
我们还想公布一组全国性的调研数据:据《中国水泥》杂志报道,2005年全国水泥生产量为10.64亿吨,全国水泥平均销售价为225~230元/吨,取其平均价227.50元/吨计算,总销售额为2421亿元。又据了解,2005年全国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的专项资金为1.6784亿元,占水泥销售额的0.07%,即万分之七;扣除投入到水泥生产企业的专项资金1.0929亿元,实际征收额仅占水泥销售总额的万分之二点四;即便用每吨包装水泥征收专项资金1元与水泥销售均价227.5元比较,也只占千分之四点三。仅从上述就数据而数据的定量分析,向生产包装水泥的企业征收每吨1元的专项资金是增加企业负担之说,实在难以成立。
借鉴国内外对环保、节约资源等实行生产者问责制或追究产品责任的发展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如德国《循环经济及垃圾法》第22条规定:“谁开发、生产、加工、处理或销售产品,须承担实现循环经济目标的产品责任”;又如我国上海市自2000年始,向一次性塑料饭盒的生产者征收每只3分钱的处理费等。水泥生产企业制造销售包装水泥时使用了纸袋或塑编袋,对国家资源造成了巨大浪费,对环境和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它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或用经济补偿的办法来进行后续处理。故而,向包装水泥制造商征收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际是对资源和环境的重要保护手段之一,是企业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而决不是加重企业负担。
相信方方面面的人士一定会从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的高度来统一思想认识和行动。近10年中,全国累计人均百只水泥包装袋的巨大浪费和包装水泥的种种严重弊端,应当使一切有社会责任感的人痛心疾首,应当让所有中国水泥界人士汗颜。“散装专资”加重企业负担论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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