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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建设: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2010/12/30 00:00 来源:西部建设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按照统一领导、分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西部建设19.38+0.020.10%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负责审批各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的更新、新增、调拨、报废。各分(子)公司由财务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成立固定资产管理组,负责分(子)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进行全面监督,组织参与分、子公司固定资产的清查;各分、子公司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保养、维修的权利和义务,严格执行公司固定资产更新、新增、调拨、报废等审批手续。

  第四条 凡新增固定资产或由公司组织实施的新建、扩建等专项工程形成固定资产,均需要填制 「固定资产请购单」、「固定资产订购单」和 「固定资产验收单」,办理固定资产请购、定价和实物验收的审批核验手续。

  第五条 完善固定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种固定资产台帐、档案。

  (一)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台帐,定期记录固定资产使用、保养、修理等情况。

  (二)资产管理部(设备部)负责固定资产的全面管理工作,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和档案,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和存放地点,统一编号,编制固定资产目录。

  (三)财务部建立固定资产价值总帐和明细帐,核算固定资产价值及折旧。按月与管理部门核对,管理部门按月与使用部门核对,以确保帐、卡、物,数量、金额相符。

  (四)对固定资产实行二级管理,公司与各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固定资产帐、物、卡管理体系,完全达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预计使用年限

  第六条 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作为固定资产:

  (一)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二)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资产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第七条 按固定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情况进行如下分类:

  (一)按经济用途分为:房屋及建筑物、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其他设备四类。

  (二)按使用情况分为:在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

  第八条 固定资产按经济用途分类:

  固定资产分类及预计使用年限表:

  类 别 折旧年限 类 别 折旧年限

  一、房屋及建筑物 (三)泵类设备 8

  (一)房屋 35 01:砼拖式泵 8

  01:框架结构房屋 35 02:各类泵机 8

  其中:办公楼 35 其中:电泵 8

  职工宿舍楼 35 水泵 8

  02:砖混结构房屋 35 (四)实验设备及仪器 8

  03:简易房屋 35 01:电子天平 8

  其中:彩板房 35 02:测定仪 8

  (二)构筑物 20 03:试块养护槽 8

  01:框架结构构筑物 20 04:标准养护箱 8

  其中:粉煤灰储库 20 (五)供热设备 14

  02:砖混结构构筑物 20 01:锅炉 14

  其中:砂石料仓 20 三、运输设备 9

  (三)配套设施 20 (一)生产用运输设备 9

  01:各类管网 20 01:砼搅拌运输车 9

  02:电动大门 20 02:砼汽车泵 9

  二、生产设备 10 03:车载泵 9

  (一)生产线 10 04:装载机 10

  01:混凝土生产线 10 05:挖掘机 10

  其中:生产线土建基础 10 06:载货车 9

  搅拌主机 10 07:加油车 9

  筒仓 10 (二)服务用运输设备 9

  输送机 10 01:小轿车 9

  空压机 10 02:面包车 9

  减速机 10 03:大客车 9

  02:磨机生产线 10 四、其他设备 3-8

  03:烘干生产线 10 (一)办公设备 3

  04:废石加工生产线 10 01:电子设备 3

  05:矿粉生产线 10 其中:计算机 3

  (二)辅助生产设备 10 复印机 3

  01:汽车衡 10 打印机 3

  02:发电机 10 (二)家具设备 8

  03:变压器 10 01:办公桌 8

  04:配电柜 10 (三)生活用具 8

  05:清洗机 10 01:电视机 8

  06:起重机 12 (四)其他 8

  第四章 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Page]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按固定资产取得的方式分别确定: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其取得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安装调试成本、包装费、运输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相关税费等。企业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支出,应通过在建工程归集,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发生的工程成本应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工程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其成本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交纳的相关税费、应予资本化的借款费用以及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3、如受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七)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经过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造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的。

  第十条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规定的预计使用年限和5%的预计净残值率,采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提折旧。特殊事项报经股份公司批准后,也可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不得随意改变折旧政策,不得少提、多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十一条企业在确定计提折旧范围时,按以下规定核算:

  1、各企业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的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3、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完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4、处于大修理、闲置状态的固定资产应照提折旧。

  5、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在剩余使用寿命内根据调整后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账面余额减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后的金额)和预计净残值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6、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可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与固定资产有关改、扩建等更新改造的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将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后续支出通过“在建工程”归集,同时将被替换部分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并重新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二)与固定资产有关的日常修理费用,应按费用性质计入当期成本或费用。

  (三)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第十三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处置,按以下规定核算:

  (一)由于出售、转让、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二)各企业应对固定资产定期盘点,至少每年年末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者经理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作为前期差错处理,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归集;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比较数据。

  (三)若当地政府对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的固定资产处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编制固定资产卡片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有关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企业按照工程项目的性质对在建工程实行分项核算。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等。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十七条 企业自行建造的工程,应当按照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直接机械费等计量;采用出包方式建造的,按照应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计量。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等所发生的支出等确定工程成本。

  第十八条 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时,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发生单项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减去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如为非常原因造成的报废或毁损,或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损,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条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第二十一条 为在建工程准备的各种物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增值税额、运输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实际成本,并按照各种工程物资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二条 自建固定资产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如转作本企业库存材料的,按其实际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如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应按减去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实际成本,转作企业的库存材料。

  第二十三条 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工程物资,减去保险公司、过失人赔偿部分后的差额,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入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入当期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四条 各企业应在半年末和年度终了时,对在建工程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的计提按照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验收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请购处理程序

  (一)资产使用部门申请增添固定资产时,应填写「固定资产请购单」,注明请购日期、请购单位、用途说明、品名、规格、数量、需要日期、建议厂商等资料,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将「固定资产请购单」送交资产管理部。

  (二)资产管理部收到「固定资产请购单」后,复核增添该项资产的适用性及必要性 ,如公司内部可调拨者,填写 「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通知相关部门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并在「固定资产请购单」上备注栏填注调拨情形,将「固定资产请购单」退回请购单位自行归档。如公司内部无法调拨者,签署审核意见,报公司主管资产的领导审核后,按签报授权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三)经批准的「固定资产请购单」转交资产采购部,资产采购部依公司采购程序办理核签。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采购处理程序

  公司实行统一集中采购的原则

  (一)购置大型、批量仪器设备及新建造基本建设项目,采购部应先审核供应商的资质,组织由主管领导、职能部门、有关专家、使用单位共同参与的招标工作组,严格执行公司有关招、投标的规定,做到公正、公平、公开,保证购建的固定资产无论是质量、价格及服务方面均达到要求。填写「固定资产订购单」,注明请购单位、供货厂商、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签报授权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二)购置临时、零星、急需固定资产项目,采购部按一般采购程序,货比三家后,直接填写「固定资产订购单」,注明请购单位、供货厂商、品名、规格、数量、金额、付款方式,由本部门主管领导签署审核意见,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签报授权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三)采购部依据审批后的 「固定资产订购单」,与供货商联络订购事宜,与厂商签订购买合同。采购合同一式二份,由采购部与供货商分别留存一份;采购部应复印一份留存,原件与发票交财务部作为付款入帐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验收处理程序

  (一)采购人员应与厂商联系送货时间及地点。固定资产送达时,请购单位、采购人员、资产管理部门均应派员共同点收数量、检查品质及规格是否与「请购单」相符。

  (二)固定资产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部填写 「固定资产验收单」交由验收人员共同签字,同时资产管理部门按「固定资产编号规则」编制固定资产编号,制作固定资产编号标纸,粘贴于固定资产上,登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并将资产相关资料附于「固定资产管理台账」上,采购人员将固定资产交请购单位使用。

  (三)采购部将「请购单」﹑「订购单」﹑「固定资产验收单」、「发票」一同送交财务部作为付款入帐的依据。月末货到票未到,应将除发票外的单据送交财务部做暂估入账处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财务部复核各项单据签批是否完整、订购数量与验收数量是否一致、发票金额、「订购单」金额及合约所列金额是否一致。如有差异时,应向有关负责单位追查原因并责成适当处理,一致则依入账付款作业流程。

  第六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对房屋构筑物定期勘查、及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运输和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保养,确保性能完好,保持设备清洁安全;对各类家具、生活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应经常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切实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做到人人都管物,物物有人管。

  第三十条 闲置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对仍可使用的闲置资产应首先在使用部门所属范围内调剂,明确资产保管责任人。

  (二)使用部门所属范围内难以安置的,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资产管理部,由资产管理部进行公示,需要的部门可向资产管理部申请,经批准后依据《固定资产转移通知单》与资产移出部门办理资产清点移交手续。由移出部门填写的《固定资产转移通知单》。

  (三)经公示无单位需要、在公司内难以调剂的,由原使用人提出书面报告,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寻找适合场所暂行保管、使用,并报公司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在保管或使用期间,由保管和使用的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处理,发生遗失、损坏的,使用人承担追还、赔偿责任。

  (四)资产管理部至少每三个月应对备案的闲置固定资产予以整理,填具"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对难以安置的闲置固定资产拟定处理方案,上报公司主管领导。需要拍卖的资产,拍卖手续按报废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

  第三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Page]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由原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可出租清单,经设备科等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办理有关手续。租赁协议由设备科牵头,召集财务部等部门和有关业务人员与租入方商定,报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办理固定资产出租手续,并按租赁协议收取租金。协议期满后,由设备科负责催回。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

  固定资产的内部转移,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公司资产管理部同意,并填写《固定资产内部转移通知单》,由使用部门、接收部门、资产管理部门等部门共同会签后,交财务部作内部转移帐务处理。

  第八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三条 固定资产出售处理程序

  (一)对难以安置的闲置固定资产需要拍卖或处置的,由使用单位主管将设备提交资产管理部门鉴定,决定处理方式并配合采购部寻找可能买主及比较出售价格。

  (二)使用部门应填写 「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注明使用部门名称及代号、固定资产编号、品名、规格、数量及出售原因,呈本部门领导复核,送交采购部。

  (三)采购部依据「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依照编号,联合资产管理部门选定处置方式、寻找可能买主及比较出售价格,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签报授权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批准后,交由采购部办理出售事宜。采购部办理固定资产出售后,应在「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注明实际出售金额及有关费用,并将所收取的出售固定资产款项,依据现金收入程序交财务出纳人员。

  (五)「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资产管理部门自行留档,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第二联连同相关单据送交财务作帐务处理,第三联送回原使用单位存查。

  第三十四条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程序

  (一)闲置固定资产如已达到性能落后不堪使用状态,且无法修复或修复费用过高时,使用单位主管应建议予以报废提出申请,并填写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注明使用部门之名称及代号、固定资产编号、品名、规格、数量及报废原因,报资产管理部门。

  (二)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签署审核鉴定意见,送交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

  (三)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签报授权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资产管理部门依据核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办理报废事宜,注明实际处置情形,并更新「固定资产管理台账」,财务部门依据批复意见和处置情形进行帐务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应作报废处理。由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损毁的,应按报损处理。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定为无法修复使用。

  第三十六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公司财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章 固定资产的维修

  第三十七条 故障送修

  (一)当固定资产发生故障,本单位内部无法自行维修时,使用部门人员编制「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注明各项固定资产送修数据、损坏原因、请修内容及希望完修日期,经部门负责复核后,送交资产管理部(设备部)处理维修事宜。

  (二)资产管理部(设备部)接到使用部门所转来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后,应寻找适当维修厂商,寻得适当厂商后,应将送修厂商、预计维修金额及预定完成日期注明于「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签报授权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三)「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经审批后,第一联送回使用单位存查;第二联及第四联由资产管理部门自行归档;第三联送财务暂时归档,做为日后付款入帐的依据。

  (四)固定资产送修完成回公司时,资产管理部门应会同使用部门办理验收,并于留底的「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第二、四联验收栏内注明验收情形。

  (五)财务人员审核「固定资产维修申请单」及发票等相关凭证是否相符无误。如相符,则编制凭证并依财务付款审批程序办理付款事宜;如有不符,应查明其原因。

  第三十八条 定期维护

  (一)各项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部门订定定期检验、维护之周期,并协同相关部门落实实施。

  (二)各项固定资产需要送外检验或维护时,比照『故障维修』程序处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维修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的修理分为中小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翻修、改建、改造,机器设备全面拆卸更换主要部件。此外均为中小修理。

  (二)机器设备和房屋建筑物的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经分管副总审核后组织实施。发生的费用记入使用部门的成本、费用。

  (三)房屋建筑物的大修由办公室归口,按项目编制年度计划和费用预算。机器设备的大修由设备科归口,按使用部门、设备编号,编制年度大修理计划和费用预算。大修理费用列入当年大修理费用预算,经分管副总审核后,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后,按签报授权审批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四)资产大修由归口部门组织实施,财务部按预算计划严格控制。如超计划,应及时调整,追加计划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批准后,由财务部执行控制。每月发生的大修理费用,由归口部门根据大修理项目设立明细帐,单独核算。

  (五)大修理费用年终不留余额,实际支出数大于预提数的差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小于则冲减有关成本、费用。

  第十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

  第四十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帐卡、帐物、帐帐相符,资产管理部应于每年终对固定资产全面实地清查盘点一次。

  (一)盘点工作由资产管理部与财务部共同进行,具体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二)盘点应编制固定资产盘点清册,经盘点人员和使用部门负责人签字,对出现的盘盈、盘亏现象,分别由使用部门负责查明原因,并填写盘盈、盘亏清单,经管理部门、财务部会签。

  (三)盘盈的净收入和盘亏的净损失,按公司签报审批程序及权限批准后,财务部负责作帐务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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