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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节能要扶持与处罚并举

2007/10/29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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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而目前,在我国已建房屋中,有超过400亿平方米属于高耗能建筑。 

  调查显示,我国绝大多数采暖地区房屋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功能,都比气候相近的发达国家差了许多,在建筑整体舒适度低于世界各发达国家的情况下,我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是发达国家能耗的3倍以上,有专家表示,中国只有1%的既有建筑和5%的新建筑达到了国家规定的节能标准,其他90%多都是耗能建筑。由此可见,我国建筑能耗的消耗和浪费是十分巨大的。建筑正在成为破坏环境、消耗能源的最主要因素之一。与此同时,建筑节能的潜力也越来越被人们所认可。 

  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编制报告中提出,到201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5%,2020年可再生能源利用量不低于全国能源消费总量10%。那么,如何实现这一目标,加快建筑节能的推广呢?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做法。 

  在美国,首先是通过立法推进建筑节能技术的发展和建筑节能政策的实施,其节能建筑推广政策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强制型的。比如,建筑物必须达到具体的节能标准,否则,就通不过验收,并可能面临高额罚款。二是政策扶持型或鼓励型的。美国政府规定,达到房屋建筑节能标准的开发商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政策等。美国对新建节能建筑实施减税政策,凡在现有标准基础上节能30%以上和50%以上的新建建筑,每套房可以分别减免税1000美元和2000美元。同时,美国还对节能建筑提供优惠贷款。一些州政府如加州,还通过立法,对用电量低于建筑节能标准规定指标的,由电力公司给予用户奖励。这些措施有效地推动了节能建筑的推广。 

  在建筑节能的推广方面,德国走得更快。早在1978年就修改了建筑节能标准,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就必须向消费者出具能源消耗报告。这些措施使得德国此后的建筑能耗比1978年前的老建筑减少了60%以上。 

  近来,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我国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也开始积极行动,密集出台相关政策和法规。比如,由建设部编制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第一次把节能工程明确规定为建筑工程的一项分部工程;河北省则立法规定,商品房现售前,应通过包括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在内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对未组织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建筑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不得进行商品房现售。 

  从立法的角度来看,要实现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不仅需要先进的技术支持,还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法规的监督做保证,以便督促相关的建筑设计、施工部门自觉按照规范节能的标准进行建设,完成“建筑节能全过程”,为社会提供环保型、节能型、舒适型的房屋。我国建筑节能方面的法规和标准,无疑将加快建筑节能的推广步伐。但是,这还仅仅是第一步,为了加快建筑节能的推广步伐,我国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采取政策扶持和处罚并举的措施。 

  目前,我国缺乏对建筑节能实质性的经济鼓励政策,建筑节能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建筑节能尚处于起步阶段,很多情况下只能依靠用户和建设方自发的行为来实现建筑节能目标,相关节能做法甚至还受到个别地方的干预。 

  据《人民日报》报道,河南省叶县城关某小区一期工程竣工后,有些业主入住之前在房顶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可是,没过几天,业主们就接到县城管局的通知,小区内不准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已安装的要限期拆除,“原则上不得安装太阳能”,理由是怕影响形象。这种做法被批评为涉嫌违犯我国《可再生能源法》,该法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者的合法权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住户可以在不影响其质量与安全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利用系统。 

  节能建筑的建设、节能改造工作量大,需要大量资金投入,亟须政府出台相关的经济鼓励政策,引导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同时,应该出台相关具体的强制性标准,对于达不到节能要求的建筑设计,不颁发许可证,在工程竣工验收时坚决不放行,对于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应予以处罚,并勒令继续整改,才能加快建筑节能的推广。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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