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关于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价格的指导意见
各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
为规范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价格的行为,维护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武建体法字[1999]16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价格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订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应当采用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共同监制的《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二、商品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在确定商品混凝土合同单价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时对商品混凝土合同单价的影响因素。
三、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单价的组成,应包括生产商品混凝土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和税金,并考虑风险因素。
四、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单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之一约定:
(一)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混凝土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合同履行期内,商品混凝土合同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予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商品混凝土合同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二)可调单价。在合同履行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
五、商品混凝土可调单价,应在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约定以下方法之一进行调整:
(一)以合同双方商定的结算单价,对商品混凝土合同单价进行调整。
(二)参照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每月发布的商品混凝土市场指导价,对商品混凝土合同单价协商进行调整。
六、本指导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已办理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价格结算的不再调整。
武汉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武汉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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