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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度十余年!我国碳排放政策逐步走向完善

2021/09/28 10:14 来源:中国水泥网信息中心

“十二五”以来,国家及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和各地的减排及节能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一、全球积极应对碳减排

根据国际能源署公布的数据,2014—2016年,全球二氧化碳年均排放量约为320亿t,温室效应贡献量高达65%。伴随着科技工业不断地发展,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也在逐渐地增加,2018年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大340.5亿吨,较2017年增加了6.17亿吨,同比增长1.85%。2020年,虽然受到疫情的影响,但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仍然达到319.8亿吨。

随着二氧化碳排放量的不断增长,全球变暖而导致了海洋气候变化无常,从而导致许多自然性灾难地发生,例如海啸规模不断增加,爆发次数也越来越频繁,从而引发底壳动荡,形成了局部范围的地震,当地震发生后,就产生了连带效应,附近的火山也被引发,最终导致一个非常严重的自然性灾难。

为应对气候变化,维持生态平衡,近年来各国越来越重视二氧化碳排放问题。

在我国,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消耗量居高不下,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始终保持在高位。

根据有关计算,2016年全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已超过100亿t,其中因化石能源的生产与利用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已接近80亿t。到2020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9893.5百万吨,全球排名第一。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的增加,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的因素之一。

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近200个缔约国通过了《巴黎协定》气候协议,并于2016年4月22日正式签署,同年11月4日正式生效。

我国向《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正式递交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文件中提出并确定了自主行动目标:到2030年左右碳排放达到峰值且将努力早日达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碳排放强度比2005年下降60%~65%;,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森林蓄积量比2005年增加45亿m3左右。中国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向国际社会做出了庄重承诺。

2007年以来,为积极履行大国责任,我国成立了由国务院总理任组长的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协调、制定与气候变化有关的政策和措施;在国家发改委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司,具体负责国内气候变化相关活动的统一协调和管理;各地方政府则在省级发改委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处,具体负责所辖省内气候变化相关活动的管理。

以上三级领导及管理机构的成立和运行,为我国及地方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减排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十二五”以来,国家及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用于指导和规范全国和各地的减排及节能工作,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

二、我国碳减排相关政策

2009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

2010年7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的地区积极探索有利于节能减排和低碳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研究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落实;

2010年10月,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主要污染物和碳排放交易制度;

2011年8月,国务院下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提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建立自愿减排机制;

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准了7个省市建立试点碳市场。

2011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全面部署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重点工作,方案对目标任务作了分解,明确了各地区单位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对交易主体、原则、交易量、方法学的使用或建立、交易量管理等具体内容作了详细规定,使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获得了规范。

2013年6月到2014年6月,北京、上海、天津、湖北、广东、深圳、重庆7个试点碳市场建立并开始实质交易。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公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指导推动全国碳市场的建立和发展。

2016年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对全国统一碳市场启动前重点准备工作做了具体部署;

2016年3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送审稿已经提交到国务院审议,如通过,有望成为碳排放交易的第一部法律性文件;

2016年1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5年下降18%,力争部分重化工业2020年左右实现率先达峰;加强能源碳排放指标控制,实施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国有企业、上市公司、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企业要率先公布温室气体排放信息和控排行动措施;

2017年3月底完成八大行业配额分配方法和基准线、默认值编制工作;

2017年7月底,启动注册登记系统,启动全国交易系统。

2017年12月19日,国家发改委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宣布全国碳市场正式启动,并于12月20日正式印发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这标志着我国通过市场机制利用经济手段控制和减少碳排放进入了崭新的阶段。

2018年4月,国家能源局发布《国家能源局关于减轻可再生能源领域企业负担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电力市场化交易应维护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合法权益;减少土地成本及不合理收费,通过绿色金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制止乱收费等增加企业负担行为。

2018年6月,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全国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下降到58%以下,北京、天津、河北、山东、河南五省(直辖市)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遍下降10%,长三角地区下降5%;2020年全国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达到55%以上。

2019年5月,生态环境部发布《大型活动碳中和实施指南(试行)》,鼓励大型活动组织者依据本指南对大型活动实施碳中和,并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政府主管部门指导和社会监督。鼓励大型活动参与者参加碳中和活动。

2019年12月,财政部印发《碳排放权交易有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就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范。《暂行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暂行规定》是目前我国最新的碳排放交易会计处理规范。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办法定位于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及相关活动,规定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市场参与主体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全国碳市场运行的关键环节和工作要求。以管理办法为统领,生态环境部还将制定并发布温室气体核算报告与核查、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共同搭建起全国碳市场的基本制度框架。

2021年2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发布,要求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使发展建立在高效利用资源、严格保护生态环境、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基础上,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确保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推动我国绿色发展迈上新台阶。

2021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提出落实2030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制定2030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完善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重点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实施以碳强度控制为主、碳排放总量控制为辅的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深入推进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低碳转型。加大甲烷、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等其他温室气体控制力度。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锚定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

2021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活动。

2021年5月,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

2021年7月16日,上午9点30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正式启动。9点30分,首笔全国碳交易已经撮合成功,价格为每吨52.78元,总共成交16万吨,交易额为790万元。


编辑:孟睿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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