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2011年上半年市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监督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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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各预拌混凝土企业、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扬建工[2009]20号《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管理,促进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规范产品质量预控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强化各企业试验室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保障全市建设工程的结构安全和预拌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市质监站根据《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企业质量管理暂行规定》、《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预拌混凝土》(GB/T14902-2003)等产品标准和相关文件的要求,于2011年8月1日至8月3日对市区21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的总体情况
此次飞行检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有建雍、永盛、宏鑫、亚东、天予、东海、捷达、中江、方正、荣能(汊河站)、树宏、润程、扬建、恒基、江阳、绿扬、平维、金城、开元、荣能(新港站)、亚力、双龙等21家(扬州利民预拌混凝土公司因未生产,未列入此次检查范围)。经检查,各企业均能按照资质管理要求在批准的资质范围内开展业务;基本能建立质量保证体系或相关岗位责任制度,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基本齐全,能积极引进计算机软件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和试验室管理,对混凝土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意识有所提高,出场抽查坍落度比例进一步提高,随车出厂合格证均基本符合要求。
经抽查,绝大部分混凝土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基本能按规定程序进行生产,生产设施的计量、原材料堆场场地的维护,材料分类标识以及配料管理正逐步完善,能按照试验室设计的配合比进行生产,大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生产配合比调整有相应记录,出厂检验、现场交货验收制度执行良好。
大部分预拌混凝土企业均能按《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要求建立试验室,制定试验室《质量手册》或相关管理规定,试验室人员资格基本符合要求;生产设备、试验设备的配备、使用、计量、管理、检定基本符合要求;混凝土各组成原材料的进场检测基本能按照要求实施;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能够按《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要求,每季度对配合比进行比对试验;各种混凝土试块的原始试验记录和试验台账基本齐全,对试块试验和标准养护室的管理正日趋规范。混凝土预拌企业人员素质有所提高,从现场抽查水泥胶砂流动度的测定和砂子筛分析试验的情况看,试验人员操作仪器设备基本熟练,数据计算和分析基本准确,试验结论正确。
混凝土企业普遍重视计量设备的检定和校准工作,设备校核和检定均符合要求,设备使用台账和记录基本齐全,各企业所用的主要电子汽车衡等计量设备都能按计划组织检定和校准工作。
企业合同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内容趋于完整;大部分企业能按照规范合同的格式文本签订合同,合同中对混凝土现场交接检验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对产品的后期养护和回访等都有相应的要求,市场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增强,合同的台账和内部管理进一步加强。
市场服务意识有所增强,检查中大部分混凝土企业都及时和用户办理了混凝土交接单,并及时向用户提供了混凝土出厂合格证。
从检查情况看,扬建、江阳两家企业管理比较规范,原材料、配合比控制比较严谨,混凝土质量比较稳定;捷达、宏鑫、方正等存在着资料弄虚作假、报告数据与原始记录不符,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已离岗还在报告上签名等不规范的行为,管理上存在漏洞,质量上存在隐患;双龙、平维两家企业试验室资质正在申领之中,试验人员尚未完全到位,开元的资质尚未到位。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质量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部分企业虽然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或制度,但针对性不强,流于形式,部分环节执行不到位,有的企业质量管理手册中水泥、混凝土仍引用过期标准;个别企业原材料进场未单独建立台帐,有的企业虽有材料台帐,但台帐明细表中不能反映材料复试情况;个别企业外加剂为现场配制,质保资料造假;个别新成立的企业仍尚处在经验摸索阶段,涉及预拌混凝土生产的相关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管理制度等管理支持性文件仍未编制,工作记录格式也不完善。
(二)企业试验室负责人变更频繁的局面有待改善
此次检查发现,部分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或试验室负责人变动较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关键技术人员不到岗或人员资质管理混乱的情况。如个别企业检查时仍在办理试验室负责人变更手续;个别企业试验室负责人无任命书及变更手续,以临时负责的形式存在;更为严重的是个别企业在人员管理上弄虚作假,其试验室负责人早已离岗,但出具的检测报告仍在沿用原试验室主任的签名,影响试验室出具检测报告的真实性,不利于企业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的控制。
(三)生产质量控制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
检查中发现,大部分企业都有完善的质量控制方案,但仍有部分企业不重视方案的贯彻落实,质量责任意识有待加强。如部分企业忽视对石子不同粒径的区分调整,检查时未能提供该调整比例试验记录;个别企业抗渗试块的留置数量与实际生产的抗渗混凝土应留置组数不符,抗渗试验未做,其搅拌站的计量误差较大,不符合规范要求;个别企业砂、石含水率测定未实施动态检测,生产配合比的调整未见调整依据,抗渗试块的留置也有缺失情况,生产配合比与原始配合比的坍落度不符;个别企业储备的配合比资料中,原材料信息不全,结果不可追溯,而且外加剂的送检批次不符合规范要求。
(四)试验室管理有待加强,防止试验数据弄虚作假
在检查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中,大部分试验室管理制度都能够落实,但也有个别试验室管理相对混乱,人员配备不完整,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也有待追查。如个别企业碎石压碎指标原始记录与报告不符,水泥检测中细度未试验比表面积,标准引用不准确;个别企业水泥试验温度不符合规范要求,矿粉材料无型式检验报告;个别企业水泥检测批次不足,水泥复试强度试件不符合规范规定,检验强度时未及时记录原始数据,原始配合比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个别新成立的预拌混凝土企业试验室管理制度亟待加强,存在试验用原始记录格式不规范、信息不全,签字不及时,原始记录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试验室专职人员数量不足等违规情况。
三、处理意见
根据此次扬州市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监督专项检查的情况,对检查中涉及企业试验室技术负责人资格不符合要求的3家,质保资料弄虚作假的1家,试验室仪器设备摆放位置不合理的2家,试验室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的3家,共计9家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记录不良行为,具体记录内容如下:
(一)企业试验室技术负责人资格不符合要求
1、扬州市东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查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变更手续尚未完成,违反《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第I1-3-03条之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
2、扬州市中江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查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无任命及变更手续,违反《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第I1-3-03条之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
3、扬州市方正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查出试验室技术负责人早已离岗,但出具的检测报告仍在沿用原试验室主任的签名,违反《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第I1-3-03条之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并移交城建监察支队处理。
(二)质保资料弄虚作假
扬州市捷达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查出外加剂为现场配制,质保资料为假资料,违反《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第I1-3-11条之规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扣10分。并移交城建监察支队处理。
(三)试验室仪器设备摆放位置不合理
1、扬州市建雍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查出水泥抗压强度试验机未与箱式电炉、烘箱隔离,违反《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第I1-3-08条之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扣2分。
2、扬州市天予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查出高温设备未与其他试验场所隔离,违反《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第I1-3-08条之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扣2分。
(四)试验室管理制度不落实
1、扬州市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查出试验室碎石压碎指标原始记录与报告不符,水泥检测中细度未试验比表面积,标准套用不准确,违反《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第I1-3-10条之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扣5分。并移交城建监察支队处理。
2、扬州市双龙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查出试验室专职试验人员持证人数少于3人,违反《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第I1-3-04条之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扣3分。
3、扬州市树宏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检查中被查出水泥检测批次不足,水泥复试强度试件不符合规范规定,检验强度时未及时记录原始数据,原始配合比试验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第I1-3-06条之规定,记录一般不良行为,扣2分。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检查通报要求,切实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于8月30日前报市质监站核查。同时各预拌混凝土企业,要以此次检查为契机,对照检查要求举一反三,全面开展企业内部生产管理的自查自纠活动。各企业要进一步贯彻落实《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各项要求,严格执行试验室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混凝土试块留样制度;加强混凝土生产配合比调整的规范化管理,杜绝调整数据无依据、无追溯性的情况;强调原材料进场必须建立分类台帐,企业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要逐步完善,并确保良性运行。
下阶段,市质监站将着重加强两方面工作:一是将存在不良行为的预拌混凝土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督促其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试验室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管理,提高其对生产质量自检、自控的能力;二是在各项例行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施行《扬州市预拌混凝土企业质量信息管理系统》的各项措施,通过数据的适时监控,进一步促进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规范质量行为,提高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二Ο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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