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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2010年度建筑节能专项检查情况通报

2010/12/21 00:00 来源: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根据《关于开展2010年度及“十一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目标责任完成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鄂建办[2010]159号)的安排,2010年11月15日至12月3日,我厅组织四个检查组,分别对全省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及11个县(市)的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专项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各检查组通过听取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关于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情况汇报,查阅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抽查在建和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项目,从民用建筑节能的管理体制建设、配套政策制定、法规制度执行、执法检查监督、宣传培训及重点领域工作任务完成等六个方面对各地建筑节能工作进行了全面检查和评价,并就检查评价情况与当地管理部门和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进行了充分交流,对工作成绩予以了肯定,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对进一步做好建筑节能工作提出了建议和要求。

  本次检查表明,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策法规,大力宣传培训,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管措施,建筑节能各项工作取得了重大成绩, 2010年度工作任务和“十一五”规划目标全面完成。全省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设计阶段达到100%,施工阶段达到96.5%,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比例达到82%;今年又有27个县(市)城区“禁实”工作通过了达标验收,全省县及以上城市城区全部实现“禁实”。

  本次专项检查共抽查建设工程项目174项,总建筑面积358.46万㎡,其中公共建筑70项,居住建筑104项。绝大多数受检项目较好地执行了建筑节能标准,部分项目表现出较高的设计、图审和施工水平。同时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共查处违法违规行为13起,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3份,责成相关单位整改;下发《执法建议书》10份,责成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二、主要经验与做法

  (一)加强组织领导,理顺管理体制,落实工作目标责任

  各地不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发改、财政、国土、规划、工商、质监、环保等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住建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形成统筹安排、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到政府年度和“十一五”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通过制定建筑节能规划和工作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和目标。强化目标责任管理,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建立年初明确目标责任、年中督导工作进度、年底实施检查考核的工作机制,增强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保障建筑节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二)开展宣传培训,健全政策法规,规范参建主体行为

  各地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开展建筑节能专题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重要性的认识。随州市突出重点,对大型房地产项目展开面对面宣传活动;仙桃市在建筑工程报批备案时,发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及相关政策文件,增强建设工程参建主体的节能意识。各地深入开展建筑节能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黄冈市加大培训力度,采取多种形式,对全市1200余名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了建筑节能技术培训,对186名项目经理、设计、监理人员进行了建筑节能政策宣贯。

  各地在贯彻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同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武汉市出台了《武汉市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条例》,各地政府都发布了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革新方面的政策规定,住建主管部门制定了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管理制度,形成配套齐全的政策法规体系,明确建设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规范参建各方主体的行为,将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到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三)完善监管体系,严格执法检查,落实建筑节能标准

  各地将加强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作为工作重点,对立项审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备案、房屋销售等各个环节实行全过程闭合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保障了新建建筑节能标准的落实。

  一是加强政府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了相互配合的工作机制。在立项审批方面,武汉市发改委制定了《武汉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在规划审查方面,武汉、咸宁、宜昌、仙桃等市规划管理部门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建筑工程规划方案节能专项审查;在商品房销售方面,武汉、黄冈、咸宁、荆州等市在房屋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增加“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具体内容。

  二是强化建筑节能工程闭合管理,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形成监管合力。宜昌、荆州等市强化施工图设计审查和建筑节能备案管理,松滋市、秭归县也严把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关;荆门市制定节能设计变更申请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变更行为;宜昌、十堰、襄樊、随州等市狠抓建筑节能工程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办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违法违规项目依法严格处罚;十堰、荆州、咸宁、荆门、随州、孝感等市以建筑市场准入为抓手,全面实行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备案管理制度,保证进场材料的质量水平;宜昌、十堰、荆门等市联合市质量监督局、市工商局开展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专项检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进一步提高产品出厂质量,消除材料质量隐患;襄樊、宜昌、十堰、孝感等市加大投入,配备检测设备,完善检测手段,满足本地区建筑节能产品、新型墙体材料以及节能工程的常规检测要求;襄樊市创新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方法,将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民用建筑节能措施在襄樊建设信息网上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组织试点示范,扩展节能领域,推动两型社会建设

  一是积极申报和组织实施国家级、省级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推动可再生能源特别是太阳能光热、光电、地源热泵技术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武汉、襄樊、钟祥市和鹤峰县积极组织实施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和农村示范,武汉市已启动示范项目39个,总建筑面积488万㎡;襄樊市启动示范项目14个,总建筑面积98.98万㎡;钟祥市实施示范项目19个,总建筑面积33.14万㎡;鹤峰县实施示范项目4个,总建筑面积20.89万㎡.武汉火车站装机容量2.2MW光电建筑一体化工程成功并网发电;武汉博览中心展馆10MW光伏发电项目已列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光电示范项目,进入建设阶段。天门市大力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完成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17个,建筑面积65万㎡,今年启动在建项目11个,建筑面积95.11万㎡.孝昌县抓住新县城建设的机遇,在所有新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

  二是大力开展绿色建筑试点示范。武汉市政府发布了《武汉市绿色建筑管理试行办法》,并确定泛海中央居住区一组团、海山金谷、湖北图书馆等绿色建筑示范创建项目30个,总建筑面积334.79万㎡.黄石市制定了《黄石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宏维山水明城小区三期、大桥局一品园、扬子玉龙湾、劲牌酒业办公楼、黄金山中学等项目已按绿色建筑标准设计施工。武汉城市圈其他城市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活动,确定了一批示范项目,如仙桃市江汉移动公司附属楼、孝感市行政服务中心大楼、潜江市中心医院门诊综合楼等。

  三是开展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工作,启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武汉市对全市机关303栋办公楼和5175栋居住建筑进行了能耗普查,对34栋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进行了能源审计并公示,已有青山区政府大楼等7栋公共建筑的能耗数据纳入全市节能监管系统,进行实时监控;宜昌市完成了市中心医院等3栋建筑能源审计报告;仙桃市完成了市建委办公楼的能源审计;随州、天门、仙桃、潜江等市住建委与行管局联合开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建能耗统计。各地认真组织开展酒店、商场、医院及办公楼等公共场所夏季空调使用情况检查,宜昌、孝感、荆州、利川等市通过新闻媒体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四是启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试点示范。武汉市已经启动市政府参事室、市外侨办公楼、市委办公楼的节能改造;天门市在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计生委四栋办公楼的改扩建中同步实施节能改造;潜江市实施了南浦饭店等6栋既有建筑的节能改造;鄂州市要求公共建筑装修改造项目同步实施建筑节能,已有新世界商厦、玉龙锦大洒店、市妇幼保健院住院部等项目的改造中采用了中空玻璃、外墙保温等节能措施;孝昌县政府办公楼在改造中也同步实施了节能措施。[Page]

  (五)发展新型墙材,关停粘土砖厂,巩固扩大“禁实”成果

  一是积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企业结构。各地大力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已经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产品体系和生产基地。黄石市大力发展满足墙体自保温体系要求的高性能蒸压砂加气混凝土砌块,已建成年产30万m3的现代化生产线,工艺技术和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先进水平。荆门市积极培育骨干企业,支持荆门明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扩建改造,形成年产60万m3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基地。荆州、咸宁、荆门、十堰等市严格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促进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工艺技术水平,限制和淘汰落后产能与低档产品。

  二是加大粘土砖企业的关闭力度,巩固和扩大“禁实”成果。襄樊市政府召开会议,宣布限期关闭全市(含所辖县、市)范围内的全部142家粘土砖生产企业,组织工作专班全力推进,新闻媒体全程报导。武汉市确定了今年实现全市范围内禁止生产粘土砖的工作目标,对辖区内仅剩的几家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闭分别制订了实施方案。

  三是加强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管理。武汉、随州等市制定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增强了工作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十堰市坚持基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和审批“一支笔”制度,杜绝减免和漏收,墙革基金征收额同比有较大幅度增长,征收率进一步提高。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部分县(市)建筑节能工作相对滞后。检查发现县(市)与市州相比,建筑节能工作存在明显差距。部分县(市)政府对建筑节能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组织机构与目标责任不落实,工作起步晚,推进缓慢;部分县(市)住建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有关参建主体对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认识不足,有关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导致一些建筑工程节能施工打折扣。

  (二)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存在薄弱环节。设计方面,一些设计人员业务素质低、责任心不强;有的项目节能设计方案不合理,严重脱离实际导致施工困难和无法实施;有的项目出现设计错误,如公共建筑及高层居住建筑外门窗采用推拉开启方式,其气密性指标难以达到规范要求;有些设计文件编制不规范,节能计算书与设计文件的节能措施、技术参数不一致,计算不准确,甚至为通过审查弄虚作假。施工图审查方面,有的审查机构把关不严,对图纸中存在设计说明不详、材料选型不合理、设计文件和计算书不一致等问题,未提出审查意见。节能施工方面,一些施工、监理单位施工技术与管理水平不高,节能施工方案、监理细则的编制不认真,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甚至节能措施与设计文件和实际施工内容不符;存在擅自变更节能设计方案,降低节能标准的行为,特别是节能门窗的变更问题突出;隐蔽工程检查记录不详实,缺少照片和影像资料;节能材料和产品进场把关不严,见证取样少于规范的规定;有的项目保温系统施工没有进行现场拉拔试验和瓷砖粘结强度试验。建设单位方面,对工程竣工验收把关不严,有的竣工资料中建筑节能分部验收资料内容不完整,缺少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内容;部分保障性住房项目执行节能标准打折扣。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方面,有的施工和销售现场无信息公示,有的公示不规范,主要表现为内容不完整、表述不准确,位置不显著;有的地方还没有在商品房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列入建筑节能信息内容。

  (三)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和地方政府配套资金落实有待加强。有的地方对示范项目的管理不够规范,没有具体的管理办法,没有明确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有的地方只申报不跟踪管理,竣工项目不进行节能效果的检测与总结评价,失去了项目示范效果和作用。有些示范项目缺少必要的财政补贴、税费优惠、贷款贴息等经济政策支持,特别是一些国家级项目的地方政府配套资金难以落实,影响了项目的落实与实施。

  (四)既有建筑节能运行管理与节能改造进展缓慢。既有建筑运行监管与节能改造由于牵涉面广,权属关系复杂,所需资金巨大,工作开展存在很大的困难。除武汉市己建成监管平台和少数城市开展了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试点工作以外,大部分地区还没有启动相关工作。

  (五)粘土砖厂的关闭和新型墙体材料基金的征收存在较大困难。关闭粘土砖厂影响到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工作阻力大;关闭工作涉及政府多个部门,过程复杂,一些地方缺少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关闭进展缓慢; 一些地方仅仅依靠行政手段强制关闭,缺少相应的经济配套政策,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有些地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率不高,地方政府在开发区管理、招商引资项目、重点工程建设、企业解困等方面大幅度减免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既造成政策执行过程中的不公平,也给墙革部门执法监督带来困难。

  四、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做好建筑节能“十一五”目标责任考核和“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建筑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本地区建筑节能年度目标责任和“十一五”目标责任考核评价工作。加强对所属县(市)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推广的检查与评价。在认真总结“十一五”建筑节能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发展循环经济、建设“两型”社会的总体要求,科学制定 “十二五”发展规划;要认真开展调研,掌握准确的基础资料,确保规划编制质量,确保其前瞻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二)深入开展建筑节能宣传与培训。要进一步加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绿色建筑、建筑能效标识等建筑节能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增强遵守建筑节能法律法规、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和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自觉性。广泛深入开展建筑节能标准规范的学习培训,特别是新修订的《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10)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等标准规范的宣贯,全面提高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监等相关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质量,保障建筑节能工作顺利开展。

  (三)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阶段的节能审查,落实项目规划节能控制指标;二是提高节能设计水平,选用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的节能方案和材料,规范编制节能设计文件与计算书,落实用能系统节能设计与监测控制措施;三是严格进行施工图审查,特别是节能设计变更的复审,杜绝违法违规的设计行为和不切实际的节能措施;四是加强建筑节能施工环节监管,落实工程质量目标和责任。施工、监理单位要制定内容完整、方法可行、措施可靠、针对性强的节能施工专项方案和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节能施工标准规范,加强节能材料进场验收与见证送检,规范隐蔽工程的验收与记录;五是加强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管理,落实围护结构现场实体检验的要求;六是加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落实商品房销售合同、质量保证书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的建筑节能信息内容。

  (四)切实抓好建筑节能示范项目管理。特别是列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示范的市县要健全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机构,安排专人负责,强化跟踪检查,加强示范项目国家补助资金管理,抓紧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资金,确保示范任务按计划实施和完成。已完工的示范项目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能效检测和验收,及时总结经验,做好示范推广。

  (五)强化建筑节能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各地要认真落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规定的省厅制定目录、各地实行备案的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责任,在材料进场、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核验《推广证书》和《备案证书》,限制未经备案的产品用于建设工程。重点抓好新型墙体材料认定、门窗节能性能标识以及墙体自保温体系的规范应用,保证节能材料与工程质量。

  (六)加大建筑节能应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力度。各地要充分发挥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人才优势和企业科技创新的主导作用,针对建筑节能标准提升、建筑节能领域拓展,对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需求,结合本地工程建设实际和资源条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加强相关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应用研究,进一步完善适应各自实际的建筑节能技术路线和材料产品。

  (七)抓紧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整改工作。对这次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尤其是检查中已下发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执法建议书的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整改,指导相关责任主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落实,对不整改和整改不到位的责任主体要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严格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省厅。同时,要研究建立长效机制,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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