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 -

- 留言 -

江苏: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2010/08/23 00:00 来源:预拌

......

  扬建工2009( 20 )号

  关于执行《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

市区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的质量管理工作,明确质量管理的具体步骤、方式、方法,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制定《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附:《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2009年10月26日

  抄送:市政府办、省质监总站、市质监站、各县(市)质监站、各相关单位

  扬州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省、市有关预拌混凝土管理的有关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和使用领域的质量管理。

  第三条 扬州市建设局是负责市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受建设局委托负责市区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领域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 预拌混凝土生产单位

  第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并在资质核定的承包工程范围及地点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  外地预拌混凝土企业进入本市建筑市场且又未按要求建立分站的,需报扬州市建设局备案。对涉及使用的混凝土原材料、配合比等均需提供由本市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合格报告和配比单,企业试验室自行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资料。

  第六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定组织生产,根据合同约定,向混凝土使用单位提供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对产品质量负责。混凝土分站的质量管理应纳入混凝土总站的质量保证体系内。

  第七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专项试验室是企业内部专门负责原材料、混凝土性能检测的重要部门,其设立必须满足《江苏省预拌混凝土和预制构件生产企业试验室基本条件》的相关规定,并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严格管理。

  (一)试验室应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布的现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承担本企业内部的试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不得为其他生产单位出具检验报告。

  (二)试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试验室主任应具有3年以上从事预拌混凝土或预制构件生产工作经历并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试验室专职试验人员不少于3人,并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专职试验人员应经省组织统一考核并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签署试验报告。

  (四)试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试验资料管理制度。各种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等技术台帐应统一分类、编号、存档。

  (五)试验室应对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建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档案、检定周期表和日常使用、维修、管理及校验的文件记录。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材料使用管理制度。在原材料使用前做好原材料进货记录,并按照有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原材料进货记录的内容应包括:材料名称、品种、规格、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进货日期、“质量证明书”编号、样品编号等信息。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原材料储存和使用应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合理设计原材料储存位置和仓位,及时调整原材料的使用日期,防止材料因堆放时间过长而影响质量。

  水泥、矿物掺和料、外加剂等原材料应采用密封的储料仓,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生产厂家分别存储。储料仓外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生产厂家等信息。粉剂材料储存时应保持密封、干燥、防止受潮,液体外加剂更换生产单位或品种时,应对储存容器进行清洗。

  混凝土用砂、石料必须按照不同的品种、规格分仓堆放。场地应进行硬化处理,设置有排水和排污设施,场地的周围不得堆放杂物。堆料仓口应有醒目的指示铭牌,标明材料的名称、品种、规格等信息。

  第十条 预拌混凝土搅拌站(楼)必须符合《混凝土搅拌机技术条件》(GB/T 9142)和《混凝土搅拌站(楼)技术条件》(GB 10172)的规定。操作系统应能自动采集每盘混凝土各种原材料实际用量数据,并至少保存三个月。

  第十一条 计量仪器和检验设备的配备应满足生产过程检验和出厂产品检验的需要。计量仪器、检验设备的检定、校准应按期由有资质的检定部门进行,并应出具有效的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校验证书。

  第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使用和管理方面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应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原材料性能、施工工艺和气候条件进行配合比设计,通过系统的试验制定出一系列常规配合比,形成企业常规的配合比设计技术储备,并及时进行修正。

  (二) 用于实际生产的配合比必须由试验室签发,生产操作人员不得变更配合比数据。配合比调整必须由试验室下达指令,并留有配合比变更通知,存档备查。

  (三) 预拌混凝土配合比中涉及到的外加剂等原材料,必须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四) 预拌混凝土企业每季度应对生产中的各类型混凝土原材料及配合比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做一次比对试验。

  (五) 预拌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出现配合比重大变化时(如改变原有的掺和料、外加剂的品种等),需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做比对试验。

  (六)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参加比对试验结果不合格的,责令其查找原因进行整改,整改期间不得进行相应检测项目的试验。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T 14902)及合同要求对出厂的混凝土进行检验,在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提供《扬州市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和“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Page]

  《扬州市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应具备统一的格式和内容,具体包括合格证编号、合同编号、工程名称、混凝土标号、供货时间、浇筑部位、供货量、该批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品种、规格以及检验报告编号、混凝土质量评定、留置试块编号等。

  “预拌混凝土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包括供应的该批预拌混凝土性能特点、混凝土浇筑、养护、拆模的要求、交货验收混凝土试块留置和养护的要求等信息。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企业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强度试件应按照《预拌混凝土》(GB/T14902) 规定的取样批量进行留样、制作、养护和检验。试件表面应予以清晰标识并逐一登记在册,试件编号应连续,不得出现缺号、重号以及无标识的试件。28d龄期后,应及时将强度检验报告提供给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各预拌混凝土企业应建立混凝土试验、生产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及时向质监部门的预拌混凝土数据库输入企业基本信息、试验室技术人员信息、原材料使用信息、生产检测设备信息、配合比管理信息等内容。

  第三章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

  第十六条 预拌混凝土使用单位必须使用已取得资质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所生产的混凝土,并核验生产企业的资质证书。使用外地混凝土企业生产的混凝土,还应核验该企业在扬州市建设局办理的备案证明。

  第十七条 在预拌混凝土供应前,供需双方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产品标准、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浇筑部位等技术指标,如有下列情况的应明确具体要求:

  (一)对水泥、矿物掺合料、外加剂等原材料的品种、用量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混凝土耐久性指标有特殊要求的;

  (三)混凝土施工、养护条件不能满足规范要求或对混凝土的施工、养护有特殊要求的;

  (四)对混凝土交货验收项目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的浇筑、养护有特殊要求的,建设(监理)单位应在混凝土供应前组织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并做好交底记录。根据混凝土特性和施工现场具体条件制定混凝土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和监理。

  第十九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验收。

  (一)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对混凝土拌合物生产质量和运输(含泵送)质量负责。

  (二) 预拌混凝土交货验收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会同施工单位、混凝土生产企业三方共同进行。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及合同要求确认预拌混凝土的品种、类别、数量、预拌混凝土质量指标等内容,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字。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使用单位有权拒收和退货,并做好记录。

  (三)交货验收单应包括混凝土强度等级、坍落度、浇筑部位、发货时间、发货车号、交货时间、交货量以及供需双方在建设(监理)单位见证下的坍落度现场检验值、混凝土强度试样取样、制作记录、三方签字等信息。

  第二十条 混凝土施工时,应按照规范要求制作标准养护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试块应标明强度等级、制作日期及结构部位,取样数量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现场不得留有未标识的空白试块。试块的制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预拌混凝土试验员需经过培训;

  (二)混凝土试模、捣棒等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定;

  (三)标养试块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见证送样至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标养;同条件试块应留置在相应的结构部位附近。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和经审批的混凝土施工方案进行混凝土施工,对预拌混凝土的浇筑、振捣和养护质量负责。在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生产单位或使用单位因故停工,均应及时通知对方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二条 预拌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任何人不得随意加水或变更配合比。如确有需要进行坍落度调整的,必须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预拌混凝土浇筑、养护、检测过程进行监理。重点工程或特殊部位混凝土施工,必要时建设(监理)单位可到混凝土生产单位进行监理。施工现场监理应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一)施工现场应配备混凝土坍落度检测仪,监理人员应加强平行检验,随机对混凝土坍落度进行抽检,并形成抽检记录。

  (二)混凝土浇筑过程中,监理单位应按要求履行旁站监理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按要求进行处理,并形成完整的书面旁站记录。

  第二十四条 混凝土使用单位发现混凝土有质量问题应及时上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

  第四章 质量监督

  第二十五条  扬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负责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混凝土施工现场进行随机监督抽查,并负责监督抽查各预拌混凝土企业的比对试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有怀疑时,可至混凝土生产单位查看该批混凝土原材料的试验记录、检验报告、配合比报告、出厂强度报告等资料。

  第五章 处罚规定

  第二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及试验室检测人员的数量、资格等情况不能满足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责令进行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场的预拌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浇筑、振捣和养护或使用无资质混凝土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或因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未能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和责任人在预拌混凝土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违反《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内容及标准》的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对相应企业和人员记录不良行为,并上网公布,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扬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自本规定执行之日起,原《关于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即日废止。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667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news@ccement.com。(转载说明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网友留言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水泥网立场

暂无评论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水泥新国标实施对混凝土行业有什么影响?

水泥新国标的实施对混凝土产业链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十一部门联合印发指导意见:2027年前制定300余项公共安全标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实施公共安全标准化筑底工程的指导意见》,计划到2027年在15个重点领域制定或修订300项以上公共安全国家和行业标准,以增强公共安全,预防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排名]2023年中国混凝土产能TOP30排行榜发布!

[排名]2023年中国混凝土产能TOP30排行榜发布!

衢州虎山混凝土:跑出绿色转型“加速度”

下一步,衢州虎山将勇担“材料创造美好世界”使命,积极践行央企责任与担当,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使绿水青山产生更大效益,为企业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浙江省水泥行业质量工作会议”顺利召开

水泥行业的质量控制工作至关重要,它不仅是企业发展的命脉所系,更深远地影响着整个行业的持续性和未来前景。

上拉加载更多
微信关注
时间 地区 均价
2024-06-0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453.72
2024-06-05

宁夏回族自治区

¥ 314.51
2024-06-05

青海省

¥ 441.41
2024-06-05

甘肃省

¥ 385.42
2024-06-05

陕西省

¥ 343.66
2024-06-05

西藏自治区

¥ 635.00
2024-06-05

云南省

¥ 342.49
2024-06-05

贵州省

¥ 387.76
2024-06-05

四川省

¥ 374.33
2024-06-05

重庆

¥ 337.56
2024-06-05

海南省

¥ 432.19
2024-06-05

广西壮族自治区

¥ 310.67
2024-06-05

广东省

¥ 298.50
2024-06-05

湖南省

¥ 326.56
2024-06-05

湖北省

¥ 323.98
2024-06-05

河南省

¥ 334.60
2024-06-05

山东省

¥ 347.69
2024-06-05

江西省

¥ 308.39
2024-06-05

福建省

¥ 315.05
2024-06-05

安徽省

¥ 333.30
2024-06-05

浙江省

¥ 363.18
2024-06-05

江苏省

¥ 342.34
2024-06-05

上海

¥ 347.73
2024-06-05

黑龙江省

¥ 508.96
2024-06-05

吉林省

¥ 452.78
2024-06-05

辽宁省

¥ 435.38
2024-06-05

内蒙古自治区

¥ 378.18
2024-06-05

山西省

¥ 334.95
2024-06-05

河北省

¥ 373.32
2024-06-05

天津

¥ 408.21
2024-06-05

北京

¥ 389.43
2024-06-05 22:57: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