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对混凝土等建筑的相关规定
近日,为了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其中第二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二十三条 建筑设计、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其设计、建设、施工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采用节能、节水、节地、节材的技术工艺和小型、轻型、再生产品。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
国家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禁止损毁耕地烧砖。在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粘土砖。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18969091791
投稿:news@ccement.com
本文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水泥网立场。联系电话:18969091791,邮箱:news@ccement.com。
热门推荐
相关资讯
以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的价格竞标!地方协会发布混凝土行业自律提醒函
2026-04-17
湖北省预拌混凝土协会:希望主管部门加强监管 查处低于成本报价的恶性竞争行为
2026-04-1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文!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深化改革!
2026-04-15
内蒙古:关于电解铝、水泥、钢铁企业阶梯电价能耗专项核查结果的公告
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