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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废弃物减排利用 发展循环经济

2009/10/23 00:00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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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减少建筑废弃物的排放,提高建筑废弃物的利用水平,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深圳市于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据悉,这是全国首次出台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他废弃物应当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集中处置。建筑废弃物可以再利用或再生利用的,应当循环利用;不能再利用、再生利用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置。

  《条例》要求,建设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内容,因此产生的费用列入投资估算。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优化建筑设计,提高建筑物的耐久性,减少建筑材料的消耗和建筑废弃物的产生。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以及可以回收利用的建筑材料。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当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采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新型墙体材料;在保证结构安全以及使用功能的前提下,采用高强高性能混凝土、高强钢筋等工艺或者产品。实行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标识制度,并列入绿色产品目录和政府绿色采购目录。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并发布建筑废弃物及其再生产品的使用技术规范或者指引,引导企业利用建筑废弃物以及生产再生产品。有关主管部门将根据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的需要,另行编制发布强制淘汰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目录。施工单位不得采用列入强制淘汰目录的施工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规划部门应当编制建筑废弃物受纳和回收利用场所的规划,划出专门区域用于存放建筑余土,并按标准建设、配备相应设施,防止二次污染。

  此外,《条例》还特别要求,道路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优先选用建筑废弃物作为路基垫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非承重结构部位施工,应当在同等价格以及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政府投资工程与其他工程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的比例做出规定。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预制构配件等生产企业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应当使用一定比例的建筑废弃物再生骨料。

  据介绍,深圳市政府鼓励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回收利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使用,对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将给予政策优惠或者资金补贴,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支持建筑废弃物的减排与回收利用活动,鼓励投资兴办建筑废弃物回收利用企业。

  据悉,《条例》全文40条,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9年1月2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31日批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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