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是推动水泥行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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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全面推广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减少施工污染和噪音,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和改善城市管理,优化城市环境,根据《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湖北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7号),省建设厅、商务厅、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城市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通知》(鄂建[2005]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等级的企业按工程施工要求的标准和配方,由散装水泥加入其它建筑材料和辅料,经过集中计量拌制后,供应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市建设局是散装水泥管理工作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管理和预拌混凝土管理的具体工作,并负责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运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我市城区内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地产开发、市政建设、市内桥梁(居民建房除外)等现场浇筑混凝土一次用量在10立方米以上或总量在200立方米以上的,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
第六条凡不能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如施工现场道路狭窄,混凝土搅拌车不能驶入,或需要使用特种混凝土,而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等,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事先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和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领取《现场搅拌核准通知书》后,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预拌混凝土的发展,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技术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组织生产,定期进行原材料质量检测和混凝土各项性能检测,确保预拌混凝土质量,并提供产品出厂质保书。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的质量以现场制作并经标准养护的试块为评定依据之一。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接受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因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延误工期,出现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生产企业应承担由此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运输应使用专用运输车辆,保证预拌混凝土的运送安全,并防止沿途洒漏。
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车、混凝土输送泵车,分别持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到公安交警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通过市区禁行路线时,公安交警部门应以特种车辆管理,办理通行手续,保证工程正常施工。
第十四条按规定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项目,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在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确定投资、审查预算(标底、标函)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并按使用预拌混凝土计算。施工监理单位应将此类建设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在工程招(投)标时,把使用预拌混凝土作为评标内容之一。
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的价格由建设工程造价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按照湖北省预拌混凝土的价格定额核定,按月发布价格信息,供预拌混凝土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共同执行。保护合理竞争,防止高价垄断和低价倾销扰乱市场。若出现上述情况,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记入企业不良记录档案,作为企业资质审验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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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混凝土。不得拒绝供应小批量混凝土,并将订购预拌混凝土合同报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使用者应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产品,供需合同需注明供应数量、强度等级、起讫日期和其他技术参数、货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建设单位凭预拌混凝土供货合同到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手续。凡施工合同未明确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交专项资金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予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不得交付使用;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证。
第十八条预拌混凝土由生产企业负责输送到施工楼层,使用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有必要的照明、水源等设施,并在浇捣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停车场地。
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公开办事程序,规范管理行为,为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对应使用而未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由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整改,并依据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不使用或不完全使用散装水泥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81号)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产品质量、环境保护、市容卫生、公安交通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和建筑市场管理部门对应使用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行为不予制止,也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映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及施工企业向无证、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购销双方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月向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使用散装水泥统计表和生产、销售预拌混凝土统计表。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老河口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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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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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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