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都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相关计价方法调整的通知

2008-07-14 00:00

成建价[2008]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在施工现场使用预拌砂浆的要求和成建委发[2008]319号文《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精神,我市自2008年7月1日起,将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为便于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后,建设、设计、施工等各方合理计价,经测算,现将计价调整方法通知如下: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使用预拌砂浆,可按现行四川省工程计价定额中现场拌制砂浆相应定额子目进行套用和换算,并按以下办法对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进行调整:

  1、使用干拌砂浆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费8元/m3;扣除机械费2元/m3。砂浆材料费按定额砂浆用量折合干拌砂浆1.5吨/m3,水0.3吨/m3进行换算。

  2、使用湿拌砂浆扣除相应定额子目机械费,按定额砂浆用量扣除定额人工费10元/m3。按定额砂浆用量换算湿拌砂浆材料费。

  3、上述调整办法同时适用于四川省2000计价定额和四川省2004清单计价定额的相应子目。

  二、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将根据预拌砂浆的市场价格情况,及时在成都《工程造价信息》上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信息价格。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反映。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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