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散装水泥与预拌混凝土”条例7月起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要求,城区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大中型交通、能源、水利、港口等项目,条件许可的县城区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不得使用袋装水泥和现场搅拌混凝土。对于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而未使用的,主管部门将对建设单位按每立方米混凝土处以100元罚款,或者按每吨袋装水泥处以300元罚款。
条例还规定,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同步建设,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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