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搅拌混凝土将淡出嘉善市民视线
——访嘉善县发改局分管领导鲍建明
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经历:当我们路过一些建筑工地时,总是会为水泥砂浆搅拌机产生的噪声、污水、粉尘等而“侧目”、“掩鼻”……日前,《嘉善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嘉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善政办[2008]90号文印发,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凡在本县县城规划区(含县经济开发区、魏塘镇工业功能区)以及县级以上中心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办证的建设工程,具备搅拌运输车通行条件,一次浇筑混凝土30立方米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和县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禁止现场搅拌。其他各镇有条件的建设工程也应使用预拌混凝土。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建设工程中逐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此举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现场搅拌混凝土将淡出嘉善市民的视线。昨天,记者就有关使用预拌混凝土的问题采访了县发改局纪检组长鲍建明。
记者(以下简称记):我县是在何种大背景下出台《嘉善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
鲍建明(以下简称鲍):我县在“九五”时期为全国农村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十五”时期为全省发展散装水泥示范县,2007年水泥散装率达到77.4%。我县的预拌混凝土推广使用起步于2001年,目前在全县房地产建设工程中越来越多地使用预拌混凝土,2007年使用预拌混凝土约65万立方米。但是从近几年的发展情况来看,由于管理职能不明确,管理力度不够,存在着禁止现场搅拌推广力度不够、行业管理不够、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
预拌混凝土的发展是建筑施工现代化、城市文明建设的标志,是推行清洁生产、提高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与传统的现场搅拌混凝土相比,预拌混凝土的推广使用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综合经济效益以及环境效益。
目前,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搞好基础设施建设相当重要。为了加快我县预拌混凝土的行业发展以及加大对预拌混凝土的使用,促进节能减排、循环经济工作,很有必要出台《嘉善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记:《嘉善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适用于哪些对象?
鲍:本办法适用于嘉善县境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记:我县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是谁?如何构建多部门联动的良性机制?
鲍:《嘉善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规定,嘉善县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县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政府设立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与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合署办公。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预拌混凝土(砂浆)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法规、政策,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在本县的推广和应用;
二、负责全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规划布点;
三、负责做好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的信息交流、新技术推广和统计等工作;
四、协调解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县建设、工商、经贸、环保、公安、交通、财政、质监、城管执法、招管委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记:《嘉善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行业如何进行规范与管理?
鲍: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或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且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无法生产的,确需在现场搅拌的,须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现场踏勘同意。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现场搅拌的,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要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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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确定投资、编制标底及工程招标时,均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审查,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经批准的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砂浆)。县外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在本地承接业务,应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程组织生产,并向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单位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合的试验报告单。如发现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有问题,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单位等必须向县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因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造成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严格履行供货合同,做到按时、保质、保量供应混凝土(砂浆)。不准将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给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各种手续齐全有效,严格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签发的《城区道路通行证》规定的时间和路线行驶。禁止预拌混凝土(砂浆)泵车占道作业,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占道作业时,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预拌混凝土(砂浆)在运输中应做到清洁运输,禁止沿途撒冒滴漏。车辆应在专用场地清洗,不得将清洗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或河道内。
单位和个人向生产企业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核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不得购买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砂浆)。
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凭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发票(影印件)及送货单、决算单向县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退手续。
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规格等级、起讫时间、价格和其他技术参数,以及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必要的照明、水源设施及其他条件。
记:《嘉善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对运输车辆有哪些具体要求呢?
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道路及施工场所的实际情况,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办理市区道路通行证,保障车辆在市区道路的通行。公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防止超限超载。
记:《嘉善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出台,有没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鲍:主要依据有:省政府151号令;2003年10月,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发文,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第一批确定全国124个城市,嘉兴市被列入;2006年9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的《农村推广散装水泥指导意见》;2007年8月,商务部等六部门发布的《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2008年3月嘉兴市市政府印发的《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记:请您总结一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都有哪些主要的好处?《嘉善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出台,其意义是什么?
鲍: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利于减轻工人劳动强度,保护工人的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施工速度,推进施工现代化、机械化;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防止渗、漏、裂、鼓等质量事故;有利于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有利于文明卫生城市的创建工作,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是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举措。
《嘉善县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力促进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管理工作,更好地推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推广应用,为发展散装水泥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在全县形成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砂浆)良性互动、互促发展的良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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