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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用水泥12日起实行最高限价

2008/06/10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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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产水泥价格不得超过灾前水平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最高罚100万元

  8日,四川省物价局紧急向全省各地发文,就加强我省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价格干预措施提出意见,对建筑用水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形式和成本监审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月12日起,对我省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对省外进入的建筑用水泥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

  四川省物价局文件规定,从本月12日起至另行通知结束期间,对我省生产的建筑用水泥的出厂价、销售价实行最高限价,价格水平为5月11日各企业的实际执行价格。如企业所需的原材料价格有较大的普遍上涨,企业必须如实向所在地物价部门报告,各地物价局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实施成本审核,并将结论报告上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采取确定加价率的措施。同时,对省外进入的建筑用水泥价格实行差价率控制,差价水平由销售区所在市(州)物价局确定并审批。

  四川省物价局强调,为保障灾区灾后安置和重建工作的物资供应,省内各市(州)、各扩权试点县(市)都必须统一执行上述规定。此外,各灾区市(州)政府尚未启动砂石、砖瓦价格临时干预措施的,要及时启动。

  5月23日,四川省物价局曾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市(州)物价局要根据省政府的授权,结合当地价格变动情况,在报请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通过规定限价、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多种方式,适时启动对与抗震救灾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医疗用品、日用品、建筑材料、交通运输、燃料等灾后重建物资的临时价格干预,全力稳定灾区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物资价格。同时,在现行灾区主副食品价格一日两报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的安排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决定自5月27日起开展地震灾区建材价格应急监测工作。

  另外,四川省还对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建筑材料类重要商品生产经营成本进行了调查。调查品种重点为钢材、水泥、砂石、砖瓦、石灰、玻璃、木材等建筑材料。初次调查内容重点为2008年1月至5月上旬生产成本,2008年5月12日出厂价格,年生产能力与销售量。

  据悉,四川省建筑用水泥实行临时价格干预后,物价部门将对市场的水泥执行价格进行大检查。一旦发现厂、商家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将依法从严惩处,根据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最高可予以罚款100万元,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停业整顿。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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