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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质量管理指南

2008/03/20 00:00 来源:

......

  第一条 为加强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本市已建或新建的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施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供应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以下规定配备人员:

  (一)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规定,配齐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前述人员属于本企业全职工作人员,其中实验室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专职试验员持有有效的上岗操作证。专用车、搅拌车驾驶员接受了混凝土专业知识的岗前培训。

  (二)企业经理、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职称和工作经历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要求。

  (三)设立搅拌分站的,配备固定的分站负责人及生产管理人员;分站有职称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有中级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对分站试验室其负责人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分站试验室持上岗证的操作人员不少于4人。

  以上人员不得在总站和其他分站兼职。

  第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设施满足以下要求: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办公场所或搅拌站内设有混凝土及原材料的专用试验室。该试验室内的设备、设施符合国家、行业标准,能够完成混凝土原材料常规检验项目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常规试验工作。

  (二)预拌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计量设备及试验室检测仪器设备的精度应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按照规定的检定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签发合格证书后才使用;属于可自检的予以自检,有自检操作规程和自检记录。生产岗位人员对计量设备经常进行检查、校准并做好保养、维护工作。

  (三)搅拌楼内有足够容积和数量的储存仓,储存包括水泥、一至二种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在内的原材料。各类储存的原材料不得混装,并保证其储存量满足正常、稳定生产的需要,并且有合适的、不泄漏粉尘和物料的设备进行输送。

  (四)搅拌站内有设计合理和足够的设施储存、输送、计量和均化砂、石等集料。做到占地少,流程合理,不污染环境和储存量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

  (五)对生产混凝土所产生的污水及废料实行净化处理及循环使用,不向站外排放任何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和废料。

  第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不断提高对原材料的检测能力;参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组织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等比对验证试验。

[Page]

  第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分析与控制系统,以指导生产。

  第七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水泥、石、砂具有良好的质量稳定性,其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检。

  第八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外加剂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抽检;有正式的成份说明书、产品检验证明书、产品质保书、合格证等。

  第九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外加剂满足下列要求:

  (一)其成份说明书和产品检验证明书说明了主要化学成份和复配所用的材料,也说明了所属外加剂的类型、品种和浓度(干物质含量),并标明了总碱量、硫酸钠、氯离子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含量。

  (二)与本市通用水泥有比较好的相容性,即用其生产的预拌商品混凝土不存在较为明显的离析、泌水、结团、凝结时间不正常和过大体积收缩等现象;使用该外加剂达到饱和点的用量较少;使用该外加剂后,水泥及混凝土流动性良好,减水率较高,坍落度的经时损失小。

  第十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矿物掺合料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凡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矿物掺合料,必须参照《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有关新材料、新技术的要求进行核准,经有关部门许可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  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矿物掺合料由专业生产企业生产,附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书,标明了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等级、所依据的标准或规范、生产日期和编号等。

  第十二条  使用矿物掺合料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在使用前进行品质及性能检验,包括按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技术标准进行的检验,以及混凝土试验;由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向施工单位说明所使用的矿物掺合料的品种和数量。

  第十三条  对于生产预拌商品混凝土所使用的原材料,进行进场检验和生产过程检验,做好原材料检验记录及台账。

  第十四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JGJ55《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的规定进行,并且做好配合比设计试验报告及相关记录、台帐。在生产过程中,密切注意所生产的混凝土实测数据的差异及变化,对配合比进行及时调整,并填写执行配合比的调整报告。水泥、粗细集料、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品种、质量变动较大的,及时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试验。

  第十五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其生产的混凝土进行出厂质量检验;对于同一工程使用的同一等级的混凝土,用于出厂检验的取样按GB/T 14902《预拌混凝土》的规定进行;对于强度要求为C50及C50以上或满足特殊用途的混凝土相应加大检测密度,按每一运输车辆进行混凝土坍落度检验;检验合格的才允许出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针对各搅拌楼生产的混凝土质量进行定期抽检,保证搅拌楼生产正常。所有的检验均需做好记录及台帐。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对前两款规定的检验需做好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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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运输、施工现场的交货验收、标准养护试件的制作和养护等技术要求按标准、规范执行。

  第十七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交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和原材料复验报告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交;原材料复验报告须说明原材料品种和来源,有相应的下料记录(搅拌记录)为依据。

  第十八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将全部质量检验数据形成档案,作为混凝土出厂合格证明和质量统计分析的依据。对于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原材料检测和混凝土性能检验数据,分别按照搅拌楼的编号、混凝土等级和供应工程名称整理成台账,按GBJ 107《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统计标准差。

  第十九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及《广州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规定》进行施工现场交货验收。验收工作从运输车辆到达施工现场时开始,在20分钟之内完成坍落度测定,在40分钟之内完成标准养护试件制作。标准养护试件由持有混凝土检验上岗证的人员制作并在标准条件下进行养护和送检。

  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未经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意不得向混凝土中加水和其他物质,否则施工单位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责任;经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同意向混凝土中加水或其他物质的,施工单位予以记录,由此产生的责任归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

  第二十条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施工单位按照以下规定在双方合同中约定质量责任:

  (一)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的配合比、原材料质量、交货时的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拌合物坍落度(稠度)、供应的混凝土数量等交货质量指标负责。

  (二)施工单位对合理正确使用混凝土,包括及时卸料、合适的现场输送及浇注、合理的振捣工艺及操作,及时与足够的养护和保温措施,结构实体成型质量等施工质量负责。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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