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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阳市商品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7/01/13 00:00 来源: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德阳市商品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三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七日

德阳市商品混凝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与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工效和施工技术水平,减少城市环境噪声、粉尘和施工废水污染,促进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及《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混凝土指生产使用水泥、骨料、水以及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和掺合料等成份,实行集中搅拌,以商品形式供给建设工程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  发展商品混凝土,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第五条  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是全市发展商品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并指导各县(市、区)发展商品混凝土工作,德阳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

  第七条  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最迟2010年12月31日起禁止城市规划区内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规定并实施。

  第八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依法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没部第87号令)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和经营。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所供混凝土必须按相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报告。未获得商品混凝土企业资质企业一律不得从事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

  第九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广散装水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安装环保设施、保证粉尘、噪声、生产废水达标排放。企业应加强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散装水泥车,砂、石运输车应车身整洁,并加以覆盖,严禁沿途撒漏材料,粉尘泄漏和将泥土带入城市街道;严禁随地冲洗混凝土运输车辆,不得将冲洗混凝土的废水直接排入城市下水管网和河道。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使用运输车辆应接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各级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进入城区的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以及途径城区的混凝土原料运输车应当及时办理通行手续,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Page]

  第十二条  散装水泥专用车、混凝土运输搅拌车、混凝土泵车交通规费应当根据国家鼓励发展商品混凝土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优惠或免征。

  第十三条  商品混凝土价格按市造价管理机构审核的指导价格为依据,招标投标时,以单项综合报价的方式,进入工程招标和结算。

  商品混凝土企业发展至两家(含两家)以上后,放开指导价格,由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调节和竞争。

  第十四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保质、保量的供应商品混凝土,不得拒绝或拖延小批量混凝土的供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单方面原因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由违约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因产品质量或输送过程造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德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新开工的各类建筑和构筑物的现浇部分、框架结构部分,道路、桥梁、堤坝等现浇混凝土工程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否则不得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城市规划区以内的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厂应当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六条  城市规划区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建设或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核准后,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四)单位工程混凝土用量在300立方米以下,且单项混凝土用量很少的零星建设工程;

  (五)其它确需在现场搅拌的建设工程。

  第十七条  运到工地的商品混凝土由施工现场的厂方、监理等单位按工程分部分项实行见证取样复检,经有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连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实验室的检测报告同时作为工程质量竣工验收依据,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现场见证取样复检结果为准。质监部门应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质量监管,从源头上确保商品混凝土质量。

  第十八条  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应做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围栏作业、文明施工,有必要的水源和照明等设施。在浇筑混凝土现场设置必要的混凝土车辆停车场地。

  第十九条  环保、质监、规划和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各建设工程工地现场的执法管理,各负其责,各施其职。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按照《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罚款全部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执法,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德阳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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