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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及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

2008/03/10 00:00 来源: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局

......

  为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推广墙体革新和建筑节能,促进建材行业的结构调整,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国家发改委等四部委《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以及《海南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琼府〔2006〕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建筑节能、墙体革新作为突破口,抓好建设领域的科技创新,保护三亚良好的生态环境,在全市城镇建设工程中逐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我市建筑业与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禁止范围

  三亚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和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翻建的各种建设工程的零零线以上的墙体与永久围墙等构筑物)。

三、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简称“禁实”)及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10月)。通过广播电视媒体发布“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公告”,并由建设局协助墙体办召开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质量、监理、房地产单位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负责人会议,进行宣传发动。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6年11月—2008年10月)

  1、2006年11月之前关闭和拆除位于师部农场的天涯、隆发、展鹏、师部农场、哈尔滨5家6座砖窑。在此之前,市国土资源局已对上述砖厂作出行政处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城郊法院已向上述砖厂下达裁定书,令其七天自行拆除,愈期由市综合执法局协助国土资源局执行关闭、拆除;若在法定时间内未能完成执行任务,则由法院强制执行。

  2、从2006年12月1日起“禁实区”内报建的工程或已完成主体工程尚未砌墙的工程应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已部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允许在12月至2007年1月内外墙使用实心粘土砖,填充墙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3、2006年12月起,关闭、拆除田独镇(6家)、凤凰镇(1家)、天涯镇(1家)砖厂。由市国土局作出行政处罚并由市综合执法局协助执行,如执行未果,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2007年2月1日起,三亚市区、亚龙湾、海坡、天涯海角、南山等区域(简称“禁实区”)的建筑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已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但尚未开工的,建设、设计单位须遵照以上限定时间完成设计变更,并重新报审。市交警大队要组织人员对从乐东、陵水、保亭及本市各镇运进“禁实区”的实心粘土砖进行检查,如无实心粘土砖准用证,则对车辆进行扣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古建筑修缮工程及特殊工程使用实心粘土砖,须提出申请,经市墙体办批准,领取实心粘土砖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5、2007年6月起,关闭、拆除崖城镇(2家)、海棠湾镇(3家)以及新发现或新建的砖厂。

  6、2007年10月起,“禁实区”向镇村延伸,镇所在地报建工程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并逐步向农村推进,实现全市“禁实”。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1月—12月)

  2008年11月起,由领导小组牵头,对全市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区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巩固“禁实”成果,防止砖厂异地搬迁重建,确保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禁实”任务。

四、“禁实”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措施

  (一)成立三亚市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新型墙体材料领导小组,由1名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发改部门负责人任副组长,建设、财政、国土环资、公安、综合执法、农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负责“禁实”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的日常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和分工

  1、发改局:(1)在市“禁实”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发改局牵头,协调建设、国土环资、财政、公安、农业、综合执法、墙体办等部门和河东、河西区及各镇,组织开展“禁实”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2)做好新型墙体材料革新宏观政策指导、生产及开发的管理。

  2、建设局:(1)加强建筑应用技术研究,组织力量研究编制新型墙体材料设计标准、施工规程、节能要求、质量验收标准、标准定额和通用图集;(2)按照国家、省市文件规定及本方案的时间安排,认真做好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的管理工作,禁止“禁实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设计使用实心粘土砖;(3)对不符合国家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要求的工程施工图设计,一律不准通过审查;(4)不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不给予办理报建、招标、开工、验收等手续;(5)对超过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时限后仍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不予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Page]

  3、国土环境资源局:按本方案的时间安排,清理三亚市辖区内的实心粘土砖厂,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临时用地许可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证,各区镇及执法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

  4、工商局:依法负责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并吊销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

  5、公安局:提供必要的警力保障,对拒绝、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使用暴力抗拒执法的企业或个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6、国税局、地税局: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税率规定;对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撤销登记的砖瓦企业,要及时注销其税务登记证,并停止领用销售发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企业要提高纳税定额征收税款。

  7、技术监督局: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检查监督,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能许可出厂,禁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建筑市场。

  8、执法局: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关闭、拆除违法砖窑的执法工作;查处“禁实区”内违法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地。

  9、供电公司:配合各区镇对需关停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实施停电措施。

  10、其它职能部门:其它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积极主动协助做好“禁实”工作。

  (三)市政府与河东、河西区及各镇签订“禁实”责任书,在所属辖区经执法关闭、拆除的砖窑重建开工或出现新建的砖窑,追究领导责任。

  (四)加快开发、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市墙体办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新型墙材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积极利用“墙改”政策,鼓励全社会对新型墙材建设项目的资金投入,推动产品结构调整;根据新型墙材发展方向,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发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前,重点推广符合国家标准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混凝土空心砖、各类砌块和板材,同时尽快开发、增产能替代实心粘土砖、用于承重墙建设的蒸压灰沙砖。

  (五)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由市墙体办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根据海南省有关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开工建设前按建筑面积向市墙体办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凭预缴款凭证办理施工许可证,没有预缴专项基金凭证不予办理。

  (六)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先征后还。建设单位在工程粉刷前,凭购进新型墙体材料凭证,经市建设局和市墙体办组织检查后,按实际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退还预缴专项基金。

  (七)设计、施工、质监、监理、审查等部门要层层把好“禁实”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关。

  (八)不按规定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工程,不予退还预缴专项基金,不予组织竣工验收,不得参加评优活动。

  (九)工程监督机构要协助执法局加强对施工现场检查,发现违规使用实心粘土砖的责令停工。

  (十)从2006年起至2008年,市财政每年将安排“禁实推新”专项工作经费,作为“禁实”和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专项经费。

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

  (一)孔洞率大于25%非粘土烧结多孔砖和空心砖(符合国家标准GB13544—2000和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二)混凝土空心砖和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3545—1992的技术要求)。
  (三)烧结页岩砖(符合国家标准GB/T5101—1998的技术要求)。

  二、建筑砌块

  (一)普通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8239—1997的技术要求)。
  (二)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15229—1994的技术要求)。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符合国家标准GB/T11968—1997的技术要求)。
  (四)石膏砌块(符合行业标准JC/T698—1998的技术要求)。
   (五)蒸压灰沙砖、蒸压灰沙空心砌块(符合标准GB11945—89、JC/T637—1996)。

  三、筑板材

  (一)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简称GRC板,符合行业标准JC666—1997的技术要求)。
  (二)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6/T—1996的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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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蒸压加气混凝土板(符合国家标准GB15762—1995的技术要求)。
  (四)轻集料混凝土条板(参照行业标准《住宅内隔墙轻质条板》JC/T3029—1995的技术要求)。
  (五)钢丝网架水泥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23—1996的技术要求)。
  (六)石膏墙板(包括纸面石膏板、石膏空心条板)。其中:纸面石膏板(符合国家标准GB/T9775—1999的技术要求);石膏空心条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29—1998的技术要求)。
  (七)金属面夹芯板(包括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金属面硬质聚氨酯夹芯板和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其中:金属面聚苯乙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689—1998的技术要求);金属在硬质聚氨酯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8—2000的技术要求);金属面岩棉、矿渣棉夹芯板(符合行业标准JC/T869-2000的技术要求)。
  (八)复合轻质夹芯隔墙板、条板(所用板材为以上所列几种墙板和空心条板,复合板符合建设部《建筑轻质条板、隔墙板施工及验收规程》的技术要求。)

  四、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工业废渣、农作物桔杆、垃圾、江河(湖、海)淤泥和墙体材料产品。

  五、预制及现浇混凝土墙体。

  六、钢结构和玻璃幕墙。

  市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及推广新型墙体材料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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