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墙改办关于调整墙改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驻市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各有关单位:

  根据区建设厅、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厅、区工商局、区国土资源厅、区环保局、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广西墙改节能减排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建墙改[2007]4号)文件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将墙改基金征收标准由目前民用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元,工业建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元合并调整为每平方米8元。自上述之日起,我市将按新的墙改基金征收标准对各建设单位征收。

  特此通知。

南宁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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