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导向是推动水泥行业发展的关键驱动力
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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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7〕2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改完善后的《巴彦淖尔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6年7月发布的《巴彦淖尔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31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巴彦淖尔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城市粉尘,噪声污染,提高文明施工程度,根据《国务院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实施意见的批复》、《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预拌混凝土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及根据工种需要按一定比例掺入外加剂或其它物料,在集中搅拌站(场),经计量拌制后,通过运输车在规定时间内送至使用地点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四条: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市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建设规模、预拌混凝土的需求量以及交通状况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使用散装水泥的,应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并按规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后,方可使用袋装水泥。
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报送统计报表。
第十条: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发道路特许通行证。
第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和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城市管理的要求。散装水泥专用车、预拌混凝土搅拌车、输送泵车等使用者应加强车辆管理,禁止沿街撒漏,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并要求在规定的场地冲洗,不得将冲洗污水直接排入下水管道或河道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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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凡在市区内(临河地区)建设的下列各项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㈠所有框架建设工程;
㈡位于城区街路两侧的建设工程;
㈢混凝土使用总量在150立方米以上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㈣开发区内重点工程。
第十三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
第十四条:预拌混凝土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生产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制定销售价格。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施工部门申请,市散装水泥办批准,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㈠生产企业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㈡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混凝土专用车辆不能到达施工现场的;
㈢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预拌混凝土企业无法生产的;
㈣其它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
第十六条: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和运输协调服务。
第十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擅自搅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负责令其停工并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有关预拌混凝土管理部门,管理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应依法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经贸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7月27日发布的《巴彦淖尔市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巴政办发〔2006〕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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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复杂多变的环境,水泥行业唯有紧跟时代步伐、主动适应变化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为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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