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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关于切实推进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的通知

2008/03/03 00:00 来源:

......

抚府办字〔2007〕8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抚州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2月27日下发《关于印发抚州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方案的通知》(抚府办字〔2006〕24号)以来,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情况不容乐观,市城区各类建设工地实心粘土砖仍然被广泛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应用推广步履维艰。为切实推进市城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的重要意义

  随着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材料需求量不断增加,实心粘土砖瓦企业取土烧砖,不仅大量浪费能源,而且严重毁坏耕地,破坏生态环境。因此,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不仅是有效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改善建筑功能、节约资源和能源、减少废弃物排放,发展循环经济的需要,对于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势在必行,必须抓紧抓好。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目标任务

  (一)严格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对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全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对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工程,提倡和鼓励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到2010年底,在全市所有城区范围内的建筑,全面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同时,全面执行民用建筑(包括城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率为65%的设计标准。

  (二)大力推广应用和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目前重点推广以混凝土空心砖,各类砌块和板材,以及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用于替代实心粘土砖;在招商过程中,要注意引进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要落实国家和省制定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按规定给予墙改专项基金的扶持,鼓励其发展壮大,为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深入进行提供适销对路的新型墙材产品。

  三、严格规章制度,落实相关政策

  (一)完善有关标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程应用和节能建筑的技术标准,完善节能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进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要对新型墙体材料实行认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对涉及人身健康的墙体材料,要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畴,未经认证的不得销售使用。

  (二)落实有关政策。根据《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精神,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和利用废渣生产新型墙体材料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有关管理规定征收、返退、上缴和使用专项基金,不得擅自改变专项基金征收对象和标准,严禁借招商引资、建设新区等名义减免专项基金。专项基金使用要重点支持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建设、技术改造等生产性项目。

  四、加强组织领导,狠抓工作到位

  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的系统工程,市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统一协调,市经贸委、国土资源局、质监局、建设局、环保局、科技局、城管局、工商局、税务局、公安局、金巢经济开发区、临川区人民政府、抚州供电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真正形成工作联动机制。

  (一)经贸委作为牵头单位,要负责组织实施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规划和监督管理,对违反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彻底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协调解决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会同科技部门做好支持和引导企业开发技术先进、科技含量高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工作;为企业搭建好“质检平台”、“供销合作平台”,使符合标准的新墙材得到广泛应用;会同财政部门利用墙革专项基金的经济杠杆作用,对符合条件的新墙材生产企业和达到标准的建设项目给予基金贴息或专项补助。

  (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实心粘土砖生产用地的监管,严禁对新建、改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项目供地。严禁占用耕地建窑或擅自在耕地、林地上取土,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要对城区周边范围内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对无证、无照企业坚决关闭,对2004年9月1日以后新建、扩建、改建的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凡不符合生产条件的坚决停办,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限产和建议其改产,并签订限产、减产责任状。清理整顿实心粘土砖企业工作必须在2007年底前全部完成。

  (三)建设部门要将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等要求纳入立项、设计、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以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同时,建筑质监部门要严把施工关,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坚决不上墙、不使用。建设、房管等有关部门要与工程建设单位签订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责任状。对继续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设工程项目,自2008年1月1日起,将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四)质监部门要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禁止无标准生产和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市质监局要对我市建筑材料进行一次大范围的质量检查,并形成定期检查制度,包括实心粘土砖、混凝土多孔空心砌块在内的所有建筑材料,凡达不到质量要求的,一律给予停产整顿,并与墙材生产企业签订责任状,确保合格产品供应市场。此项工作,2007年10月底全面完成。

  (五)工商部门要依法查处无照生产、经营、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产品、设备的行为;对非法取土烧砖、不具生产许可条件的企业,根据前置许可机关撤(吊)销决定,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于应整改、复耕的砖瓦企业,凡超期没有整改、复耕的,根据其前置许可机关的撤(吊)销决定,一律不予通过工商营业执照年检。

  (六)税务部门对违法占用耕地的砖瓦企业,在被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其它机关予以撤销登记后,要及时注销税务登记证,并停止使用销售发票;对生产实心粘土砖的一般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得采取简易办法征税;贯彻落实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生产新墙体材料和利废墙体材料,对符合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减免条件的企业,给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七)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依法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实心粘土砖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治理不达标的企业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关闭。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六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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