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墙改办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墙改办,各认定生产企业,各建设单位(开发商):
《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届第95号公告)第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明确规定,自2008年1月1日《条例》生效起,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由设区的市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进行审查,自治区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认定,自治区建设厅发证。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开展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工作的通知》(桂建墙改[2007]5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实施新旧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更换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2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版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原旧版认定证书作废。我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按新版认定证书办理核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手续。
二、所有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务必于2008年1月底前换领完新版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
三、南宁市区获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的企业于2008年1月15日前将旧版认定证书(正本和副本)交到南宁市墙改办1306号房。
四、各县墙改办负责收集本辖区获产品认定企业的旧版认定证书(正本和副本),并造表登记一式两份,2008年1月20日前统一交到南宁市墙改办换领新证。
五、新版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增设临时证。对因国家产业政策发生调整变化,企业进行工艺设备整改的,实行临时认定。临时认定证有效期为1—2年。原持有旧版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为1—2年的企业,需换领新版墙体材料认定临时证。
六、凡逾期未参加年度复核认定的企业,其认定证不列入换领新证范围。
七、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换证工作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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