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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的通知

2008/01/14 00:00 来源:

......

鄂政办发[2006]1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是保护耕地和节约能源的迫切需要,是改善建筑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我省是能源和耕地资源匮乏的省份,全省耕地面积仅占国土面积的16.32%,人均耕地仅0.76亩。目前全省城镇房屋建筑面积约6.57亿平方米,建筑使用能耗约占全省社会总能耗的27%,粘土砖在墙体材料中占据主导地位。2004年全省粘土砖产量达122.2亿标砖,相当于毁田2万亩,同时在烧砖中还消耗160万吨标准煤,排放废气4万吨、废渣28万吨。2004年全省房屋竣工面积5974万平方米,其中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不足15%,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为31.8%.在城乡建设中,由于认识不到位,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推进缓慢,推广节能建筑的力度不够,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率低、建筑能耗高的问题比较突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做好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加大工作力度。各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领导小组要对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定期进行研究、总结,确定发展目标、推广重点,制订相应的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并督促各部门做好工作。建设、发改、科技、财政、国土资源、农业、质监、税务、环保、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共同推进此项工作。为加强统一管理,设区城市的所属各区不再设立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部门,其工作由市级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管理办公室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负责。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宣传,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我国和我省能源、耕地资源现状与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重大意义,表彰在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分期分批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相关技术标准的宣传,加强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对拒不执行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造成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现象,要予以曝光,努力营造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明确工作要求,落实任务目标

  (一)大力推进“禁实”工作。除因旧城改造、房屋拆迁等产生的旧实心粘土砖可就地利用外,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分步实施“禁实”规定:在武汉市范围内,按武汉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其他市、州、直管市城区从2006年起实行;各县、市城区从2008年起实行;2012年全省乡镇镇区全面实行“禁实”。武汉市在巩固“禁实”工作成果的基础上,要向禁止生产和使用空心粘土砖(以下简称“禁粘”)积极推进,并于2006年7月1日起在中心城区全面实行“禁粘”;2010年在全市实行“禁粘”。其他城市也应在全面“禁实”后,积极实行“禁粘”。

  (二)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凡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办公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等,都要执行节能设计标准,选用和采购新型墙体材料。力争到2006年底,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由目前的30%左右提高到40%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50%以上;到2010年底,全省新型墙体材料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80%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90%以上。

  (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在建筑工程的设计、建造、使用过程中,依照国家和省有关建筑节能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建筑物的围护结构采取保温隔热措施,采用节能型用能系统和产品、设备,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建筑节能50%的标准。从2006年起,各市、州、直管市城区的新建建筑必须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标准;2008年各县、市城区内新建建筑必须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2010年全省新建建筑全部达到建筑节能标准,全省大中城市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标率达到20%以上,其中公共建筑的达标率达到30%以上。

  三、制定法规标准,强化工作措施

  (一)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和标准体系。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湖北省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管理条例》,依法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根据国家产品认证认可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的强制性认证,编制并定期发布全省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产品、设备、技术的推广应用与限制淘汰目录,组织编制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的地方标准、应用规程、设计施工安装图集、质量检测验收规范、节能建筑评估标准和监督管理要点,逐步形成全省统一规范的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标准体系。

  (二)强制推进建筑节能项目建设。各地要制定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并纳入“十一五规划”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并按照设计要求建造与验收。新建项目的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应包括合理利用能源与建筑节能的专题论证;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必须符合节能建筑设计标准;施工和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不合格或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产品、设备不得使用;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同时验收建筑节能的实施情况,并在验收报告中注明建筑节能的实施内容和验收情况;建筑物销售或者交付使用时,应在建筑使用说明书中注明建筑物围护结构、用能系统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的状况以及相应的保护、使用要求。对不符合建筑节能标准和墙体材料革新政策的建设项目,规划与建设管理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管理部门不予验收备案,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不予返退,并责令整改。未达到节能建筑标准的既有建筑在改建、扩建时,应同步实施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实施门窗、墙体、屋面的节能改造。鼓励公共建筑对高能耗的中央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农村住宅采取节能措施。

  (三)加强对粘土砖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全省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现有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不得扩大取土范围,不得延长取土期限,不得扩大生产规模,并逐步转产空心粘土砖,生产取土期限到期后,应向生产新型墙体材料转产或停止生产。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负责组织并妥善处理好本辖区内实心粘土砖生产企业的限期关闭或转产工作,对停产的厂区要组织复耕。

  (四)严格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监管,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禁止生产和使用实心粘土砖地区的企业仍然继续生产、销售和使用实心粘土砖的,以及无照生产经营、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与限制产品的行为,坚决依法取缔,严肃处理。加强对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执法,依法处罚污染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严格监督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生产销售行为,禁止质量未达标的墙体材料产品出厂销售。依据国家和省颁布的产业政策,禁止高能耗、高污染和规模过小的墙体材料生产项目投资与建设,引导墙体材料生产企业的新建、扩建和产品开发,鼓励扶持一批新型墙体材料骨干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向产业化、规模化方向发展,形成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品种齐全、品质优良的新型墙体材料产业,基本满足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

[Page]

  (五)积极开展示范试点工作。各地要广泛开展以节能为重点,节水、节地、节材并举的节能建筑与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推出一批示范住宅小区和公共建筑,由点到面,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要按照“低消耗、高效率”的要求,探索建筑节能工作机制和运行方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要推出一批省级节能建筑与新型墙体材料示范工程,通过试点积累经验,改进和完善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规划、设计、建造、改造的标准和规范,促进推广和应用。

  (六)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的政策支持。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抑制实心粘土砖生产以及鼓励新型墙体材料与节能建筑的政策,充分发挥投资、税收、价格等经济政策的引导和调控作用,引导建设单位和有关企业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实施建筑节能。对列入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以及超低能耗的节能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在项目审批上予以倾斜,在有关规费和税收上予以减免。发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在“禁实”、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与应用、建筑节能中的作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降低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对任何建设项目减征、免征、缓征专项基金。对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科研项目和示范项目,要加大专项基金和专项费的扶持力度。对达到建筑节能标准的建筑工程,应按相关规定全额返退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各级财政要安排必要的资金,支持开展新型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研发、应用推广、示范试点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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