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型墙材市场难“一证定终身”

2008-01-10 00:00

  在1月3日召开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上,《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草案)》修改后进入二次审议,修改内容主要为针对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秩序的进一步规范和法律责任部分。

  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对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管理、认定条件和程序作出的规定十分必要,但仅仅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还不够,要避免认证的“一证定终身”现象,还要针对自治区目前的管理体制特点。

  此次审议的《条例(草案修改稿)》补充规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销售新型墙体材料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未经依法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进入新型墙体材料市场,经依法认定新型墙体材料在适用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责令招回产品,限期整改,逾期仍然达不到认定条件的,应当撤销认定,收回认定书,并向社会公布。

  另外,《条例(草案)》对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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