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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确定

2008/01/08 00:00 来源:

......

  二OO七年九月一日正式实施的《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暨省政府令2007年第 6号对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适用范围,主管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监管措施,专项基金的收缴、使用、管理等都进行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规定》第十六条指出: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未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单位,应当缴纳专项基金。

  为了配合《规定》的贯彻实施,使《规定》中的内容更具有操作性,11月30日,省财政厅、省建设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综[2007] 143号),对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首先明确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征收标准: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概算确定的建筑面积全额预缴专项基金。专项基金按8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缴纳;不能按建筑面积计算的建筑工程,依据设计所用标准砖0.04元/块缴纳专项基金。

  《通知》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库的规定是:市(行署)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行政主管部门的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照 8:2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省级国库;县(市)墙改管理机构征收的专项基金按照8:1:1比例分别缴入县级、市级和省级国库。

  对于《黑龙江省新型墙体材料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中第十八条所提到的有关申请办理预缴专项基金的返退手续,《通知》作了进一步明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且已经预缴专项基金的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50日内,凭专项基金预缴款收据、土建竣工图纸、土建工程决算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工程备案证和新型墙体材料确认(备案)证书向墙改管理机构申请返退预缴的专项基金。经审核后,墙改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在60日内办理返退手续,建设单位依据实际缴纳专项基金金额计入工程决算,冲减工程成本。

  《通知》规定的专项基金返还比例为:全部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筑工程,全额返退专项基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超过50%(含50%)的建筑工程,按照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比例计算返退金额;复合墙体的建筑工程,粘土砖的使用量不足50%的,按粘土砖的实际使用量扣减返退金额。

  《通知》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预缴的专项基金不予返退:1.单体建筑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比例未达到50%的建筑工程;2.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区域内全部或部分使用实心粘土砖的建筑工程;3.框架结构及高层建筑工程,其新型墙体材料使用比例不足80%的;4.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50日内未按规定向墙改管理机构申请结算专项基金的。

  《通知》强调:有关专项基金征收和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省政府令2007年第 6号和财综[2002]55号文件执行。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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