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关于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的通知
哈建发〔2007〕234号
各区、开发区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黑龙江省墙体材料改革与建筑节能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我市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根据《哈尔滨市墙体材料发展应用和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和《哈尔滨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的通知》(哈建发〔2007〕232号)要求,决定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全面禁止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07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墙体(包括零零线以下墙体)及临时建筑设施,禁止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指执行国家标准《烧结普通砖》(GB/T5101—2003),原料中使用或部分使用黏土资源的烧结制品(包括实心黏土砖、粉煤灰烧结普通砖等)。
二、在规定区域内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停止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的规定,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设计使用或者变更设计使用各种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不得要求施工单位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进行工程建设。
三、设计单位应依据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积极研究和推进新型墙体材料的使用,确保建筑工程的设计质量。不得在建筑工程墙体设计或变更设计使用各种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除按有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正常的审查工作外,还应对墙体材料设计内容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的设计文件,不予审查通过。
五、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不得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搭建临时建筑设施。
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督职责,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施工,不得允许施工单位擅自变更设计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或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搭建临时建筑设施。
七、墙体材料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新型墙材的研究、开发、推广使用的指导和宣传,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为全面停止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提供保障。
八、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将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情况列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考核内容,将违规行为记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档案,将城市规划区域内全面禁止使用掺黏土的烧结普通砖工作落到实处。
(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网 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
监督:0571-85871513
投稿:news@ccemen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