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要及时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必须及时办理延期手续。日前,建设部下发通知,就全国第一批以及今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通知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应当重新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查。这些情形包括: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且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曾被暂扣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受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3次以上(含3次)处罚、通报批评或出现安全生产诚信不良记录的;未在原颁发管理机关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申请的;原颁发管理机关因其他原因认为有必要重新审查的。除此之外,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原颁发管理机关同意,可以不再对其进行审查。但此类企业仍需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通知明确,对预拌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绿化等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范围的企业,如部分地区此前向其发放过安全生产许可证,本次延期将不再予以受理。同时,对于已经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劳务分包企业,本次应依照有关规定予其延期;对于未对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作出要求的地区,应统一要求本地劳务分包企业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
通知规定,对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将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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