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可罚4%工程款

2007-08-10 00:00

  昨天,北京市建委对《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根据规定,从10月1日起,施工单位被检查出使用了不合格建材,将被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至4%罚款。此外,工程监理单位违规签字最高可被罚100万元。

  据市建委相关负责人介绍,各建设工程采购和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否则将按公示的《规定》中的罚则予以处罚。按照规定,市或区、县建委在工地监督抽查时,如施工单位被查出使用了不合格建材,将依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至4%的罚款。如果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施工单位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将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同时,如果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建设工程材料,将被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工程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材料按照合格签字,最高将被处以1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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