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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领域多项法规及标准本月起施行

2007/08/08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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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入8月,又一批涉及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开始施行,这些法规涉及工程监理、城市规划、工程质量、供水排水、污染防治及房地产销售等多个方面。

  建设部出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8月1日起,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式施行。规定要求,综合资质的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专业甲级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0万元,专业乙级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00万元,专业丙级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事务所资质注册要求合伙人中必须有3名以上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违反资质审批程序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许可的;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规定施行后,2001年8月29日建设部颁布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正式废止。

  天津市颁布《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规定》

  自8月1日起,《天津市城市供水水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施行。根据该规定,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质自检制度,其中包括原水9项指标检测每日不少于一次等。水质检测结果超标时,供水单位或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质事故的发生。供水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定期公布有关水质信息,接受公众关于城市供水水质信息的查询。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及时将水质检测结果向供水区域内用户公示。

  高层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一次,水质检测合格后,由市、区县城市供水管理部门核发天津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合格证,并建立健全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和清洗消毒档案。

  广东省超标排污最高追缴四倍超标排污费

  8月1日起,广东省出台的《广东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被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排污单位和个体工商者,导致排放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将按照超标倍数加倍追缴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倍数不足一倍的,按一倍计算;大于一倍的,按实际倍数计算,最高不超过4倍。

  排污单位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水,符合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已缴纳了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但对于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接纳标准的,应当按照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加一倍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福建省允许外省人员注册二级建造师福建省印发的《福建省注册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于8月1日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持外省市颁发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交该省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尚未注册证明。本省外向型企业所聘用注册建造师持非本省颁发的资格证书需在本省注册的,可由省建设厅驻外办事机构出具相关证明。

  办法中规定,福建省建设厅负责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申请受理和初审以及二级注册建造师的注册受理、初审和审批工作。在注册过程中,同级别多个专业在初始注册时可以一起注册。但无论申请人注册一个专业还是多个专业,只能核发一本注册证书和一枚执业印章,所注册的专业将全部在证书、印章上标注。

  安徽省施行建设工程保修制

  在8月1日正式施行的《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中要求建设工程必须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至少两年。

  办法第二十一条指出,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确定,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不得少于2年。

  新《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出台

  从8月1日起,《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出台实施,替代了原1995年3月24日发布施行的同名文件。细则中规定,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本细则以及经过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审批制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立项前参与有关选址工作。项目审批管理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应当征求规划管理部门的意见。

  同时,细则还明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之日起12个月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20日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件自行失效。

  《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8月1日实施

  8月1日,拉萨市首部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拉萨市城市规划条例实施细则》正式施行。细则对适用范围、对象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强化了规划的龙头作用,并对“一书两证”的管理、城市“五条线”的管理,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等问题突破性地做出了细致的规定与处罚标准。

  细则细化了建设管理指标,从建筑密度、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间距、绿地率、建筑退让等多项指标上进行了明确。细则要求,城市主干道两侧公共建筑的楼前广场,应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要求,建设建筑小品、雕塑,绿化或铺装地面。城市景观路和其它有特殊景观要求地段两侧的建筑、立交桥、历史街区范围内、交叉路口周围或者特殊地段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的距离,由拉萨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宁波市特别保护环境敏感建筑物

  在8月1日施行的《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中,将居民住宅区及住宅楼均划分为环境敏感建筑物,并予以特别保护。

  规定明确要求,禁止在居民住宅区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恶臭、异味、粉尘的项目。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和商住楼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烟尘、噪声、振动等污染的项目。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委托具有工程环境监理资质的机构实行环境监理。建设项目需要进行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应当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因特殊需要夜间必须连续作业的,需要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

  南宁市新房实行明码标价

  8月1日开始实行的《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暂行规定》中明确要求新建商品房的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

  按照规定,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必须采取《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公示》提醒牌和《南宁市新建商品房销售标价册》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和收费公示。房地产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新建商品房;不得在销售新建商品房时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及标价方式或广告进行价格欺骗。此外,房地产经营者可根据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价册中的内容,但不得任意减少或更改标价册中规定的内容。

  海口市出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8月1日,《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办法中要求,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应当优先安排村内的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和废弃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办法中还规定,出现自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颁发之日起闲置两年未建房的,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无人继承的,已荒弃的旧宅基地,实施规划或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等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发证或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当将多余的宅基地退回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统一安排使用。

  鞍山市出台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

  自8月1日起,《鞍山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其中规定,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工作。市公安机关参与停车场专业规划的编制,负责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审批及公共停车场所停车秩序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参与占用市政公用设施的临时停车场的审批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客、货运停车场的审批及行业管理工作。市建设、发展改革、土地、工商、公用事业、房产、物价、人防等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多项国家标准8月起施行

  8月1日起,《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四项规范将作为国家标准开始施行。张际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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